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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9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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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衔人 朱幼芳
建议内容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是引领农民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农村集体经济是我国农村经济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要抓手和保障。镇海区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实施方案(2023年-2027年)提出,要激活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动能,确保所有行政村集体经济总收入达150万元以上、经营性收入达50万元以上。

在镇海区政府的决策部署下,目前各行政村集体经济收入整体向好,但发展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村集体经济收入形态单一,收入主要来自于厂房、土地租赁租金,缺少政策、项目和特色产业支撑,发展的后续动力较弱。二是村集体经济模式创新不足,整体以沿用传统的经营模式为主,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意识不强,系统性谋划思考较少,缺乏创新思路和发展定位。三是村集体经济发展人才缺失,现有人员框架下对于市场经济规则不熟悉,经营管理能力较弱。

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构建产权关系明晰、治理架构科学、经营方式稳健、收益分配合理的运行机制,探索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资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为此建议:

一、注重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整体谋划。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首先要按规律办事。要加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与乡村党建、农村土地制度、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农业社会化服务等领域改革的衔接配套和政策集成,出台村集体资产相关规范性文件,推进强村公司、“飞地”抱团、结对帮扶项目建设,使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市场主体独立自主地开展经营活动,推动村集体经济发展由内容“单一化”向“多元化”、政策“碎片化”向“集成化”的跃升。

二、注重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合作联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集体成员利用集体所有的资源要素、通过合作或联合实现共同发展的一种经济形态。积极探索“党建+企业+基地+农户”的合作经营模式,引进优势企业发展带动村级集体经济,实现村集体和企业共同发展,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实力的增强。合作不仅是对内的,也是对外的。推进多村合作、镇村联营、国资入股等方式,整合联建产业资源,做大做强组团合作经营主体,形成“抱团取暖”、“众人拾柴”的合作共赢效应。

三、注重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人才保障。一要召“头雁”,发挥能人“鲇鱼效应”,让有公心、有号召力、有信服力、有眼光的“领头羊”,带领村集体找到适合本村资源条件的发展项目、发展道路。二要育“新人”,整合利用农业部门专家、企业技术人员等各类资源,扎实开展技能培训,培养一批有技术、懂管理、善经营的高素质新型农民。三要引“活水”,激活村庄经营,对村庄资源统筹管理,支持有条件的村庄引进专业运营团队和职业经理人。


主办单位 宁波市镇海区农业农村局
答复意见

朱幼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共绘乡村振兴画卷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区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以“产业兴旺、生态宜居、风土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总方针为牵引,以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区为总目标,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扎实推进我区乡村各项事业发展,集体经济不断提升。2023年,全区43个行政村集体经济合计总收入2.89亿元、经营性收入1.68亿元,村均分别为671.28万元、390.70万元,同比增长12.15%、14.61%。从全区总体看,各行政村集体经济收入水平发展较好,总收入与经营性收入均超过150万元和50万元,且村均增幅均在10%以上,提前完成市农业农村局制定的“消薄”任务。但在发展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下步,我们将主要从引导、强基、开源等三个方面着力推进。

一、强化政策引导,指明村集体经济发展之路

2023年,我局牵头出台了两个区级文件,分别为《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23〕47号)、《中共镇海区委办公室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海区村级集体经济提质增效实施意见〉的通知》(镇区委办发〔2023〕56号),在政策层面,从“节流”“开源”两个方面对我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指明了方向和路径。下步,我们将继续加强对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充分利用媒体、宣讲、座谈等渠道广泛宣传政策的要求和目标,让各镇(街道)、村社真正理解并转化为行动。

二、加强运行管理,夯实村集体经济发展根基

加大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监督力度,深入推进清廉村居建设、严格落实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制度、民主议事制度、全面实施村级财务“联审联签”,强化制度执行力度,夯实集体经济发展根基。

一是开展专项治理活动。2023年,联合区纪委区监委机关开展“村经济合作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共计发现并整改完成各类问题32个,其中,成功催讨各类欠款17笔,共计355401.99元;完成“未按时收取合同租金”问题整改3起,共计金额342257.4元;完成“未签订书面合同且租金未及时收缴”问题整改2起,共计金额109296元;完成“合同签订不合规不合法”问题整改4起;完成“村级工程管理不规范”问题整改1起。指导各镇(街道)对年度上报年度审计计划的25个村社进行审计,审计金额达17.39亿元,并督促各村社对审计反馈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同时,积极配合区纪委区监委机关对市级巡察反馈问题(2021年“侵占农村集体资产资源问题集中整治”中发现的9个问题)进行闭环处理。2024年,将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开展“村经济合作社领域问题专项整治”和“三清一促”等专项活动,同时按照“村级组织一届内审计不少于2次”以及“发生重大信访事项和村干部离任必审”等要求,确定27个村社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对象。

二是推行村级大额闲置资金竞争性存放制度。我区66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采取“七天通知存款、三个月以上定存”等方式,有效利用村集体大额闲置资金,定期存放资金数额明显增加,活期资金占比进一步缩小,全区活期资金由1月份的74116万元下降至3月份的28310万元,占比由32.31%下降至12.64%。全区共有39个村社完成定期存款85笔,共计64593.52万元,其中新存放共有32个村社,共计56笔55070万元。经核算,新增的55070万元定期存款较开展大额闲置资金竞争性存放前可额外增加514万元的年利息收入。下步将把此项工作作为常态化举措持续推进,同时加强排查和通报,在6月底前进一步缩小活期占比,扩大增收成果。

三是开展村集体经营性固定资产资源核查工作。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村级房屋、厂房、场地、土地等经营性固定资产资源进行专业测量,并根据测绘成果对租赁合同进行专项审计,理清村集体资产资源底数,规范租赁行为。2023年,共计抽查13个村社(十七房、沿山、汶溪、长石、沿江、中官路、朝阳、骆驼、钟包、万市徐、涨监矸、妙胜寺、贵驷),涉及房屋475宗,面积136489.76平方米;土地158宗,面积851133.99平方米。2024年,计划再抽查村社12个,同时要求剩余的41个村社自行完成集体资产资源测绘与租赁合同专项审计工作。

三、注重造血功能,提升村集体经济发展能力。

瞄准乡村振兴、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等考核目标,立足实际,通过提能力、盘存量、找增量,积极探索实施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新路径。

一是经营人才能力再提升。坚持党建引领,增强基层党组织发展村集体经济的组织力和引领力,以村书记为核心,凝聚起干部群众干事创业激情。近一年来,区领导非常关注村集体经济发展工作,牵头组织多个相关部门前往临安区、余杭区、海曙区调研学习村集体经济发展经验,多村组团式发展及乡镇级强村公司模式深入人心,进一步拓宽了视野,拔高了站位。2024年,计划安排专项财政资金组织部分村社负责人外出培训考察,通过学习典型村社发展集体经济先进做法,不断提高镇(街道)、村干部开发经营村级集体资产的意识和能力,努力打造一支素质硬、懂经营、善带富的“领头雁”队伍。

二是闲置低效资源再利用。围绕资源发包、资产盘活、产业融合等做好适合村情发展的新文章,鼓励行政村集体在符合村庄整体规划前提下,对村集体闲置、低效资产进行综合提升利用,经申报、认定后,新建项目可按照区和美乡村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享受60%奖补(其中相对薄弱村奖补可提高至90%),最高200万元。如盘活闲置农房,打造乡村咖啡屋等“网红”打卡点,又如“蓝领公寓”“青创公寓”“特色街区”等项目,利用区域优势和文化底蕴,实现服务产业和集体经济增收双赢,进一步做大做强村级集体经济。引导银行机构积极参与未来乡村建设,解决资金瓶颈。目前镇海农商银行已与5个未来乡村达成战略合作协议,与永旺村、十七房村和九龙湖村完成融资合作:与永旺村建设主体宁波慧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达成慧谷贷项目贷款4000万,用于永旺乡野青创集(倪家地块有机更新与青创精品线提升)项目;与九龙湖村的建设主体宁波龙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达成项目贷款 8000万元,用于九龙湖共富乡村项目建设。

三是集体增收途径再探索。加快推进“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深入镇村开展意向土地摸底调研,为下步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项目预留发展空间,同时对于集体经济组织项目审批,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采取提前介入、容缺受理、并联审批等措施,有效提高审批效率,保障我区村集体建设用地有序使用。支持镇(街道)层级进行片区组团、联盟联合发展,打破村庄区域限制,统筹整合相邻区域资源要素,依托基础好、有前景的开发项目,以市场化为导向,构建片区发展联合体。如九龙湖镇拟选址田杨陈村三官堂区块(8.3亩),由国企联合10个村社入股,共同建设3层标准厂房和蓝领公寓等共富产业园项目,并适时成立强村公司,计划今年12月底前完成区块政策处理,项目建安费用估算约7000万元。

最后,感谢您对我区村集体经济发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宁波市镇海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10日     


答复时间 202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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