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86号建议的答复

2024-05-23 11:08 来源: 镇海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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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内容

现状情况:

1、镇办企业改制历史悠久。

蛟川街道与招宝山街道未撤镇之前身为城关镇(蛟川区域涵盖早期俞范乡、临江乡、部分湾塘乡等),社队企业更名为乡镇企业(包括乡镇办企业、村办企业、农民联营的合作企业、其他形式的合作企业和个体企业等)。后到90年代初(1989-1991年)对这些经济体进行改革转制。

2、镇办企业改制政策多样,手工档案资料缺失。

大量镇办企业原有职工政策性分流(工龄买断、老农保即早期商业保险、镇街退管代发等)。由于当时转制过程中,各乡处理政策存在部分差异,无法提供支撑材料对比当事人当时选择退管何种待遇。对相关当事人所在企业落档和人员名册信息残缺,甚至无从查询。

3、信访问题实质性推进难。

转制企业个别员工为个人福利长期奔波于发改、人社、信访、档案、街道等部门,而各部门均以街道协调查询处理予以答复,造成街道信访积案、无法实质解决问题。

为此,建议:

区有关部门牵头,本着对历史负责、现状实际情况,针对镇办企业退管人员相关事宜形成明确系统性答复口径。


主办单位 镇海区发展和改革局
答复意见

赵国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镇办企业职工退管服务的建议》收悉,经我们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缴费年限认定

目前,我区镇办企业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认定主要依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连续工龄计算的问题的批复》(浙劳社厅字〔2003〕192号)、《宁波市城镇县以下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甬政〔1994〕21号)、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宁波市人民政府“甬政〔1994〕21号”文件的通知(镇政〔1995〕7号)中相关条款执行。其中浙劳社厅字〔2003〕192号文件明确:目前,国家没有政策规定在乡镇企业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职工在乡镇企业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也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同时,甬政〔1994〕21号及镇政〔1995〕7号文件中规定镇海区只有城关镇范围内的镇属、街道属(含居委会)的各类小集体企业和原俞范、临江社区的城关镇属单位可以通过补缴的形式(360元/年)计算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其他镇街道的镇办企业均不在实施补缴的范围内。因此从政策层面看,针对职工在镇办企业工作期间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问题是非常明确的,且在执行中也是一以贯之的。

二、档案遗失

人社部门虽非人事档案保管部门,但针对有镇办企业工作经历,因人事档案遗失无法核定人员,区人社局也积极帮助当事人通过档案馆、主管单位及业务部门等渠道查找除人事档案外的关键性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招工登记材料、离职证明原始文书、养老保险缴费及补缴记录等,并以此作为能否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的依据。在我区以往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过程中,通过上述方法基本都能够顺利解决因人事档案遗失造成的问题。      

三、待遇调整

目前,政府养老保险主要分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社部门只负责社保统筹内人员的政策执行及管理。其中镇办企业人员如符合退休条件,可以领取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并按规定每年享受待遇调整政策。就乡镇企业退养职工等待遇问题,2008年7月,根据镇政办复〔2007〕191号文件精神,区发改局发函各镇(街道),要求“对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或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又同时享受镇、街道退养职工生活费的人员,不再享受镇、街道生活待遇的增长机制”。同年起,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标准的通知》(2011年调整为宁波市《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通知》)文件精神,及时调整原乡镇企业退养职工生活费标准。

四、街道落实

目前,蛟川街道财政管理办公室对镇办企业人员生活补助实行每季度人员核对模式,对于目前户籍在蛟川街道范围内的镇办企业退养职工,蛟川街道财政管理办公室同镇办企业人员户籍所在村社进行人员核实,对于户籍在蛟川街道外的镇办企业退养职工由派出所进行人员核对。同时,可享受生活补助增长的镇办企业退养职工根据相关文件精神享受生活补助增长。如有镇办企业人员咨询政策,建议蛟川街道根据相关人员各自信息按照前文政策规定予以妥善接待答复处置,若有群体信息苗头将及时与相关部门报备、处置。

下阶段,我局将会同区人社局、各镇(街道)继续做好乡镇企业退养职工待遇调整,参照市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调整标准,及时予以跟进,并督促各镇(街道)落实。同时,协助档案遗失的乡镇企业退养职工通过档案馆、主管单位及业务部门等渠道查找关键性材料,作为视同缴费年限的依据。

 

镇海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5月10日

 

抄    送:区府办、区人大代表工委、蛟川街道人大工委、区人力社保局。

联系电话:13867898510

联 系 人:郑  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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