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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92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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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衔人 胡维君
建议内容

一、基本情况

随着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深入实施,垃圾分类已成为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政府为做好垃圾分类工作,动员发动、入户宣传、撤桶并点、分类指导,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绝大多数居民也慢慢养成了定时定点分类投放的好习惯,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如小区垃圾包乱扔现象频发、沿街店铺垃圾混投时有发生。

二、存在问题

条例刚性处罚难以落实。《条例》出台已有一段时间,尽管社区、物业一直在宣传、引导,但垃圾分类违法成本相对较低,同时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覆盖面和强度不足,垃圾分类执法进小区力度不够大,这造成有一部分居民无视分类要求乱投乱放,对劝导行为熟视无睹,这给垃圾分类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对周边居民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三、意见建议

为此,建议:

1、进一步延伸执法检查覆盖面。要加强执法监管,以“大综合 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为抓手,有效解决“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问题。可由属地街道、社区组建垃圾分类督查队,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拍照并上报,由执法人员及时处理。加强依法行政,利用视频监控,全方位监测违法行为,完整证据链,加大对违反条例行为的处罚。同时,执法部门公布、畅通举报和监督方式,鼓励全民参与,共同遏制混投、混收、混集、混运等违反条例的行为。

2、执法权下移至镇街相关职能科室。目前,垃圾分类执法权主要在属地中队,而中队人员力量有限,导致执法难以落实落地。因此建议参考街道应急管理所的做法,通过一定的程序(学习、考试等)选拔镇街垃圾分类执法员,增强执法力量。

3、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垃圾分类管理涉及到多个部门,如环保、卫生、公安等。建议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方便证据和信息的采集,共同解决垃圾分类管理中的问题。此外,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和监督,提高垃圾分类管理的专业性和公信力。

主办单位 镇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答复意见

胡维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垃圾分类执法进小区力度的建议》收悉,经我们研究,现答复如下:

2023年,区综合执法办依托“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成果,推动区级“1+8”部门执法力量下沉,赋权镇(街道)15个领域504项事项执法权,有效地解决了镇(街道)“看得见、管不着”的问题。镇(街道)综合执法队加强对垃圾分类工作的执法监管,通过举报投诉、巡查管控、执法整治、视频监控等方式,收集违法线索,加大对垃圾分类混投、混收、混运等乱象的打击力度。累计处罚291起,罚款50600元。

下步,区综合执法办将结合您的建议,充分借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成果,进一步提升垃圾分类工作的执法水平,满足市民对美好城市环境的期盼。

一是加大执法力度。区综合执法办指导镇(街道)综合执法队依托“一支队伍管执法”模式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专项执法行动,与垃圾分类办、社区、物业等建立联动机制,强化综合执法检查和集中整治。区建交局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巡查频次,配合执法部门做好监督和拍照取证工作。针对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单位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形成高压管控态势。

二是提升执法精度。区综合执法办指导镇(街道)综合执法队重点加大对垃圾分类相对薄弱小区内部的执法检查力度,实行小区专人负责、定时检查全覆盖;属地街道、社区组建的垃圾分类督查队发现混投、混收、混运等违法行为及时拍照并上报镇(街道)综合执法队处理;利用视频监控、布控球等科技手段,强化重点区域垃圾分类情况的精准执法。区垃圾分类办也对全区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进行每天检查通报。另外,镇(街道)综合执法队均设有24小时投诉举报热线,也可拨打12345市民热线进行举报。

三是拓宽执法广度。镇(街道)综合执法队组建后,镇(街道)持有执法证的工作人员均可开展赋权执法工作,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基层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结合“综合执法进小区”工作,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政策法规宣传推广,实现辖区内物业小区垃圾分类普法教育全覆盖。执法队员定期联合街道、社区、物业工作人员对沿街店铺、小区居民开展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指导如何正确分类投放;对小区物业、生活垃圾收运企业开展宣传教育,提升小区垃圾分类管理责任和规范收集运输责任,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同时,利用各种传统媒体、新媒体平台及载体,积极做好对外宣传工作,提高居民生活垃圾分类的知晓率、参与率和满意率。

四是增强物业服务温度。区建交局进一步强化物业行业垃圾分类业务培训,提高物业服务企业垃圾分类管理的专业水平。同时,将在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红黑榜”考评中纳入垃圾分类考核项目,“红榜”“黑榜”小区名单将在媒体公布,最终会影响物业企业信用等级和评奖评优。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并希望您在今后的工作当中继续关心和支持综合执法工作。


宁波市镇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5月6日

答复时间 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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