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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66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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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衔人 社会福利和保障界别、范柯
建议内容

根据我区国企改革的有关要求,原隶属于镇(街道)下属国有企业的拆迁事务所(受属地镇街或区房屋征收中心委托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陆续划归区属国企,如骆驼街道房屋拆迁事务所已划归镇兴集团。区属国企的发展壮大可以培育国有经济优势特色产业全过程产业链,推动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提升我区经济综合实力,为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但较为特殊的拆迁事务所体制机制尚未理顺,工作人员待遇不定则心神不宁,镇(街道)征收清零工作、重点项目推进都受到严重冲击。为此建议:

一、预留过渡期及过渡政策。部分镇(街道)拆迁事务所已明确隶属,部分尚未明确。考虑拆迁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和紧迫性,建议设定一年的过渡期,在这一年内仍由镇(街道)负责管理,人员组成、薪酬待遇也按原定计划执行,但需对内明确为一年期的过渡政策。

二、进一步明确改革方向和路径。按照国企改革的方向,项目拆迁融资均由国企负责,而拆迁却由国企下属子公司:拆迁事务所实施,则会产生拆迁事务所在成本控制、规范效率与属地镇(街道)的职能关系、权责划分等矛盾。建议尽快明确拆迁事务所与母公司、属地镇(街道)的关系,确定人员选聘、薪酬待遇等相关标准,提升拆迁事务所攻坚清零的能力。

三、对拆迁工作建立国企与属地镇(街道)、房屋征收部门的联席机制。对拆迁计划的谋划、项目资金的融资使用、具体政策处理等,也需尽快完善机制,减少中间内耗,缩短地块开发周期,降低融资成本。


主办单位 区国资中心
会办单位 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答复意见

社会福利和保障界别、范柯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理顺国企改革后下属拆迁事务所体制机制的建议收悉,经我们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关于规范和加强镇(街道)征迁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镇区委办202051号)和相关规定,我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职责由各镇(街道)拆迁办(事务所)承担。

二、考虑到拆迁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和紧迫性,且原拆迁事务所职能由镇(街道)实际履行为理顺企业职能和管理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乡债县管工作相关要求,由相关国企委托原镇(街道)对拆迁事务所公司进行日常经营管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对应镇(街道)征迁工作等,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监管,承担相应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严防企业债务、经营等风险。

三、委托管理期间,具体委托管理内容及事项决策流程由相关国企与镇(街道)商定协议为主。区国资中心将联合相关职能部门,持续协调推进拆迁事务所体制机制理顺工作,优化工作流程,提升工作效率加强拆迁事务所攻坚清零能力。


答复时间 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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