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68503078/2024-20227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4-04-10 | 体裁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镇海区应急管理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镇海区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切实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决策质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市政府令第255号)和《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DB3302/T 1150—2023)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镇海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编制应急管理领域中长期规划;
(二)出台应急管理领域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重要行政规范文件的制定、修改或废止;
(四)应急管理领域重大建设项目;
(五)涉及到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
(六)应急管理领域有重大社会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机关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下列事项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事项;
(二)以转发上级文件或者制定贯彻性的无实质内容变更的文件形式作出的决策事项;
(三)局机关内部管理、人事、财务、后勤等事项;
(四)依法应当保密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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