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4247248/2024-109099 | ||
文件字号: | 镇政办发〔2024〕3号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成文日期: | 2024-01-31 | 体裁分类: | 通知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件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BZHD01–2024–0001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海区低收入困难家庭物业服务相关费用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镇海区低收入困难家庭物业服务相关费用补助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传达到各居(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并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31日
镇海区低收入困难家庭物业服务相关费用
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低收入困难家庭物业服务相关费用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甬建发〔2023〕2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低收入困难家庭物业服务相关费用补贴工作,切实保障低收入困难家庭享有专项救助权利,特制定我区低收入困难家庭物业服务相关费用补助实施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补助资金纳入区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条 资金补助对象和标准
(一)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持有民政局签发的《特困供养人员证》、《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上述证件如有变更或替换的,可参照执行。低收入困难家庭的认定以民政局认定为准。
2.补助对象户籍所在地和申请补助房屋坐落均为镇海区。
(二)补助标准
1.对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按每人每户不超过2500元/年的标准实施补助。
2.每个持证人仅限补助一套实际居住房屋的物业服务综合费(即物业服务费、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水电分摊费和专用车位管理费),不包括日常维修费。
3.按上年度(1月-12月)实际发生金额实施补助,补助时限与认定为低收入困难家庭有效期一致,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不享受补助。
第四条 申请程序
物业服务相关费用实行先交后补,全额补助。具体程序如下:
1.递交申请。申请人于每年1月份凭有效期限内的证件(包括民政局签发的证件、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租赁合同(房产证或租赁合同与证件不一致的申请人需提交户口本复印件或关系证明承诺书)、上年度(1月-12月)物业综合服务费发票等资料,并填写《镇海区低收入困难家庭物业相关费用补助申请表》(详见附件1),向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审核汇总。居(村)民委员会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初审;各镇(街道)及时对居(村)民委员会初审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填报《镇(街道)低收入困难家庭物业服务相关费用补助汇总表》(详见附件2),并将盖章后的汇总表和申请人递交的资料报区建设交通局。
3.联合复核。区建设交通局会同区民政局根据镇(街道)提交的《镇(街道)低收入困难家庭物业服务相关费用补助汇总表》及时完成复核,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区建设交通局在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本区享有物业服务相关费用补贴的低收入困难家庭户数、建筑面积、补贴资金等信息。
第五条 资金拨付
区建设交通局与区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低收入困难家庭物业服务相关费用补助资金的文件,并将补助资金汇入申请人银行账户。
第六条 监督与管理
区建设交通局负责提出年度资金预算,指导镇(街道)做好资料的审核把关,确保资金发放的公开、公平、公正,使资金使用合理有效。
区民政局做好申请人员信息核实,人员动态变化情况及时告知区建设交通局。
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总体安排和审核监督,依法依规下达资金。
属地镇(街道)建立补助对象信誉记录,对存在违反小区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申请人,经居(村)民委员会认定,镇(街道)取消其低收入困难家庭物业服务相关费用补助资格。
第七条 附则
本办法自2024年3月2日起施行。原《镇海区低收入家庭物业服务费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镇建交〔2013〕3号)同时废止。
附件:1.镇海区低收入困难家庭物业相关费用补助申请表
2.镇(街道)低收入困难家庭物业服务相关费用补助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