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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公告(202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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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君:
由于你的原因,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蛟川街道办事处无法送达编号为:甬镇蛟综执催字﹝2024﹞第2号《履行义务催告书》,现发布公告,告知如下:
本机关于2023年6月29日依法作出了编号:甬镇蛟罚决字〔2023〕第0000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周春君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人民币100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超过罚款本金数额。本机关于2023年8月14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当事人至今未履行该决定。本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催告当事人履行上述义务,缴纳罚款100元,及加处罚款100元。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未履行上述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履行义务催告书》即视为向你送达。请见到本公告后,到本机关领取《履行义务催告书》(地址:宁波市镇海区镇宁东路818号)。
特此公告。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蛟川街道办事处
202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