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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镇海区蛟川街道炼化生活区19幢301室的镇国用1994字第0101755号不动产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公证书((2024)浙甬业证内字第724号)翁羽公取得该不动产产权,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翁羽公(范淑华已故)
202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