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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送达公告(202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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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爱华:

由于你(单位)的原因,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蛟川街道办事处无法送达编号为:甬镇蛟罚告字〔2024〕第00002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现发布公告,公告如下:

你(单位)所属车牌号为浙A7A5B1的机动车停放在镇海区蛟川街道镇宁东路临江小区西侧绿地,占绿地面积为6.9平方米,于2024年1月8日9时45分被本机关执法人员发现。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系损害城市绿地。鉴于你在绿地内停放的是小型汽车,现根据《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宁波市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你的违法情节属于一般阶次,应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你既没有从轻也没有从重处罚情形,现参照《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叁佰伍拾元整(¥350.00)。

你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蛟川街道办事处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蛟川街道办事处将按照上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蛟川街道办事处

202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