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34247248/2024-223353
文件字号: 镇政办发〔2024〕60号 主题分类: 水利
成文日期: 2024-12-20 体裁分类: 通知
体裁分类 通知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ZHD01–2024–0010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海区城镇生活小区排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12-31 14:28 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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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镇海区城镇生活小区排水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0日


镇海区城镇生活小区排水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我区城镇生活小区排水管理工作,发挥城镇生活小区排水设施功能,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改善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镇海区城镇排水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海区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生活小区用地红线范围内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运维养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小区,是指按照城市统一规划,在建或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住宅群体或住宅区域。

本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小区排水,是指城镇生活小区内部用户向城镇生活小区排水设施排放污水、雨水,以及接纳、输送、处理、再生利用雨水和污水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小区排水设施,是指为城镇生活小区内部用户服务的排水管道、检查井、雨水口、闸阀、提升设备等雨污分流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化粪池、隔油池、沉沙池等预处理设施(含由物业统一养管的城镇生活小区底商的配套排水设施)。

第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作为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城镇生活小区排水设施的运维养护,具体规范城镇生活小区雨污水排入公共排水设施的行为;负责排水许可证的发放;负责河道排口的综合监管。

区建设交通局作为我区建设、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城镇生活小区排水设施建设、改造工作;负责城镇生活小区排水设施新建、改建项目工程设计方案的技术审查;负责新建、改建城镇生活小区排水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督促建设单位加强对工地周边市政基础设施的保护;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落实排水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协调水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监督指导全区地下排水管网的竣工测绘和跟踪测绘,推进城镇生活小区排水设施测绘成果纳入全区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区综合执法局按照综合执法事项目录对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区发改、财政、教育、经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生活小区排水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街道)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城镇生活小区排水设施改建的具体实施;负责所辖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督促城镇生活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人)履行好运维职责;做好辖区内排水许可初审、排水户监督管理;负责污染溯源并落实整改。

第五条  各镇(街道)和各部门要加大公共财政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多方筹集城镇生活小区排水设施的建设和运维资金。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违反城市排水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向有关平台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组织地块规划方案设计审查时,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专项规划实施方案以及河道排口设置等相关标准,征求区农业农村局、区建设交通局意见。

区建设交通局应加强城镇生活小区施工过程和竣工验收的监管,督促设计、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建设各方质量主体责任。

第八条  新建城镇生活小区排水管网,建设单位需在初设方案会审通过后,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纳管申请。

建设单位应在新建、改建城镇生活小区排水设施接入市政公共排水管网的前端安装智能感知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水质在线监测、流量监控、液位计等,并将数据接入区级平台。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规范标准,提高城镇生活小区排水管网新建、改建工程设计质量,落实阳台、庭院、地库、沿街店铺等雨污水系统的分流及排放设计等要求。

新建城镇生活小区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提高对雨水的蓄、滞、渗能力,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镇生活小区内涝防治能力。

新建住宅阳台、设备平台应设置独立的排水系统,接入室外污水系统。屋面雨水管应在阳台外独立设置,接入室外雨水系统,严禁其他任何废水排入。

第十条  城镇生活小区排水设施应当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建设,规范接入市政公共管网,不得混接、错接。未达到规定的排水标准或者不能满足排水防涝要求的,应当实施改造。

城镇生活小区排水设施改建,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小区临时排水措施,不得影响城镇生活小区排水设施安全。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城镇生活小区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产品,严格执行进场验收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见证检测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城镇生活小区排水管道采用塑料管材的,应采用高密度聚乙烯缠绕结构壁B型管、高密度聚乙烯实壁管或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等性能优异的管材。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排水管材的监督抽检。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城镇生活小区在道路、绿化、围墙等室外附属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排水管道闭路电视检测。项目整体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排水设施专项验收,同时提交排水管网设施、设备竣工测绘数据以及排水管道闭路电视检测报告等资料,并配合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做好地下管线数据入库工作。区建设交通局依建设单位申请,会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及属地镇(街道)做好专项验收的监督工作。

城镇生活小区排水设施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排查、整改。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完备的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含电子版备份)移交区建设交通局归档保存,同时移交小区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人)及属地镇(街道)。

第三章  管理与运维养护

第十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加强公共排水设施运维养护及河道的监管,发现城镇生活小区存在雨污合流排入市政公共管网或河道的,及时移交属地镇(街道)并书面告知有关部门。

区建设交通局督促镇(街道)对发现的城镇生活小区排水问题完成整改。

第十五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城镇生活小区排水设施,由业主或者受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人)负责养护管理。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小区用地红线范围内排水设施日常运维养护的内容及标准,区建设交通局做好行业指导。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城镇生活小区排水设施,由各镇(街道)负责养护管理。

尚未移交的城镇生活小区排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第十六条  城镇生活小区排水设施可以由养护管理责任主体依法委托专业化排水设施运维养护单位管理,签订运维养护服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雨水、污水分流排入排水管网,禁止将雨水管和污水管相互混接;禁止向雨水井(篦)倾倒和排放污水;物业管理规约应当明确雨水、污水分流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排水管道存在私接乱接等违规排水情况,应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属地镇(街道),并协助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小区排水设施检查维护制度,对属于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的问题,及时通知、督促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建设单位未履行整改义务的,按《宁波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保修期届满后的城镇生活小区排水设施的日常维修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相关费用按照《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列支。超出日常维修范围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人)向属地镇(街道)提出改建需求,属地镇(街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改建计划。

第十九条  城镇生活小区排水设施运维养护单位应当按照省、市相关规定和委托单位的要求,对排水设施定期进行养护维修,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巡查,保证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定期向委托人报告排水设施运维养护情况,及时向委托人报告非法改变城镇生活小区房屋防水功能、私接管线行为,接受委托人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条  城镇生活小区排水设施运维养护单位在发现排水管线和泵站冒溢、堵塞或者接到抢修、抢险报告后,应当立即上报委托人,采取疏通、维修或者其他应急措施,使其尽快恢复正常运行,减少对居民日常生活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生活小区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穿凿、堵塞设施;

(二)向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废渣;

(三)向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四)擅自建设占压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五)其他危及设施安全的活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设施。确需改建、迁移、拆除设施的,应报业主委员会同意,并向属地镇(街道)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相关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现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镇政办发〔2024〕60号关于印发镇海区城镇生活小区排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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