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
男女一方或者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浙江省的内地居民,可以在浙江省内自主选择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双方均非浙江省户籍且一方或双方经常居住地在浙江省的内地居民,可在一方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离婚登记分为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等五个步骤。
①离婚申请:需提供双方的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结婚证原件,双方均非本省户籍需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或纸质《浙江省居住证确认单》。
②受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初审无误后,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③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具体以《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上的冷静期日期为准。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④登记发证: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双方的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结婚证原件、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当事人持有共同拟订的离婚协议书,共同到已受理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双方均非本省户籍需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或纸质《浙江省居住证确认单》。
镇海区婚姻登记处位于镇海区庄市街道兴海北路55号(宁波植物园1号门南侧100米),联系电话0574-86371661。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