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58773/2024-223222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成文日期: | 2024-12-10 | 体裁分类: | 决定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福友。
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车站路422号。
法定代表人:秦春艳,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玲,工作人员。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4日作出的关于申请人举报**生活超市(泰格广场店)生产销售爆浆蛋糕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予立案的决定,并责令限期内重新处理,于2024年10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审理结束。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函,举报**生活超市(泰格广场店)生产销售“爆浆蛋糕”不符合食品安全。被申请人答复称“当事人提供了两种产品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材料及产品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爆浆蛋糕的厂家向我局出具情况说明,解释了相关标识问题。本局已责令当事人下架并拟向果仁手工月饼的生产厂家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案件线索移送函”。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2014)》4.1的相关规定,被举报人未对产品进行符合性验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尽管被举报人履行了查验义务,被申请人未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综上,申请人不服,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4年8月20日,申请人在**生活超市(泰格广场店)处购得“爆浆蛋糕”。申请人认为该产品配料表添加剂“鸡肉松馅料”属于复合配料,未在配料表中展开鸡肉松馅料的原始配料;该产品添加了海苔碎,但未在配料表中标识,仅标识了海苔粉,不符合相关规定。遂以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5日签收。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9日寄出投诉受理决定书。经核实,被投诉举报人所销售的“爆浆蛋糕”是从宁波**食品有限公司购入。被投诉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进货票据、宁波**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商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以及湖南**食品有限公司送检该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2份。被投诉举报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已证明其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被投诉举报人后续联系生产厂家反映上述标签问题,湖南**食品有限公司出具了两份情况说明,详细解释了“鸡肉松馅料”及“海苔碎”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据和相应检测合格报告。因此,上述案涉商品不存在标签问题,被投诉举报人无违法行为,故不予立案。因被投诉举报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故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4日15时12分11秒通过中国移动云MAS平台以短信形式(电话号码:166****8231)向申请人发送投诉及举报处理结果。综上,被申请人认为,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内容,在法定期限内调查处理,并告知其办理结果,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年9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投诉举报**生活超市(泰格广场店)销售的“爆浆蛋糕”产品配料表添加剂“鸡肉松馅料”属于复合配料,未在配料表中展开鸡肉松馅料的原始配料,且该产品添加了海苔碎,但未在配料表中标识,仅标识了海苔粉,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2024年9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4〕第1-47号),并邮寄至申请人处(邮件号:122****483416),邮件轨迹显示申请人于2024年9月11日签收。被投诉举报人向申请人提供了《**生活购物广场采购收货单》、宁波**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商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检测报告》(BG2024-00470)、《检测报告》(BG2024-00471)。2024年9月24日15时12分11秒,被申请人通过中国移动云MAS平台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电话号码:166****8231)“尊敬的*福友先生:您好,您反映的宁波市**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爆浆蛋糕、果仁手工月饼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已收悉。经查,当事人提供了两种产品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材料及产品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爆浆蛋糕的厂家向我局出具情况说明,解释了相关标识问题。本局已责令当事人下架并拟向果仁手工月饼的生产厂家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案件线索移送函。商家明确表示拒绝调解,不同意赔偿,本局决定终止调解,建议您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解决此类民事纠纷。另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您不符合奖励条件……”,回执详情显示“发送成功”。2024年10月14日,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4日作出的关于申请人举报**生活超市(泰格广场店)生产销售爆浆蛋糕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予立案的决定,并责令限期内重新处理,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生产商湖南**食品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称“我司使用的鸡肉松馅料(产品执行标准为:GB/T21270-2007)是由蚌埠市坤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属于添加剂,厂家严格遵循国家标准。GB7718/20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准通则》4.1.3.1.3中,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添加中的“鸡肉松馅料”(产品执行标准为:GB/T21270-2007)符合国家标准,我司所生产的肉松小贝蛋糕烘烤出炉完全冷却后裹上糖浆,之后添加鸡肉松粉,占总投料比12%。产品标签按照GB7718/20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准通则》不需要展开标识,符合国家标准”。生产商湖南**食品有限公司提供了蚌埠市**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肉松粉《检验报告》(2024SP0529007)。
再查明,生产商湖南君年旺食品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称“本公司所生产的‘肉松小贝蛋糕(海苔味)’产品其中之一的辅料‘海苔’是采购有资质的生产企业所生产,该辅料(海苔)的执行标准GB/T23596,该标准的感官指标中只有‘色泽、滋味和气味、杂质’三项,并无对海苔产品的外观形状有要求”。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购物小票、案涉商品照片、被申请人短信回复截图;被申请人提供的挂号信信封照片(XA51****3541)及物流轨迹截图、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投诉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4〕第1-47号)、寄件详情(1228****83416)及物流轨迹截图、**生活购物广场采购收货单、宁波**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检测报告》(BG2024-00470)、《检测报告》(BG2024-00471)、《情况说明》2份、蚌埠市**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检验报告》(2024SP0529007)、中国移动云MAS平台短信截图及回执详情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办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履职到位。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24日针对申请人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