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58773/2024-216042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成文日期: | 2024-11-07 | 体裁分类: | 决定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伟洪。
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车站路422号。
法定代表人:秦春艳,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玲,工作人员。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办结举报案件违法,并责令限期书面告知处理结果,于2024年9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审理结束。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5月5日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一份标题为投诉举报函的投诉举报材料(单号:XB2138****345),后经查询得知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0日签收该邮件。然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申请人本案的办结结果。如被申请人以短信告知,申请人不予认可,因为申请人已在投诉举报函中告知申请人的手机短信功能已关闭;如被申请人以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亦不认可,因为申请人关闭短信功能无法收到验证码,不能注册12315平台。申请人认为,申请人采用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根据信息对等原则被申请人应同样经邮寄渠道向申请人书面回复。如需通过其他渠道反馈,应事先征求申请人意见并获得同意,确保能送达至申请人。被申请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综上,申请人不服,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0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函》,反映宁波市镇海区庄市**农产品经营部出售的“乡村散养鸡蛋”包装上商品条形码存在问题,要求组织调解、查处违法事实,并依法给予举报奖励。2024年5月14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宁波市镇海区庄市**农产品经营部立案调查,并于当日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1310****315)投诉受理、调解结果以及举报立案情况。2024年8月2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24年8月9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131****2315)举报的处理结果。
被申请人认为,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附有联系方式的实名举报人。按照本规定告知举报人处理情况的,可以采用电话、信函、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告知情况应当记录存档备查。”被申请人采用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1310****315)举报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当。综上,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内容,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函》及相关材料,反映宁波市镇海区庄市**农产品经营部出售的“乡村散养鸡蛋”包装上商品条形码存在问题,要求组织调解、查处违法事实,并依法给予举报奖励。2024年5月14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宁波市镇海区庄市**农产品经营部立案调查,并于当日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131****2315)投诉受理、调解结果以及举报立案情况,回执详情显示“发送成功”。2024年8月2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24年8月9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131****2315)举报的处理结果,具体内容为:“……您向镇海区市场监管局反映的宁波市镇海区庄市**农产品经营部销售的乡村散养鸡蛋商品条码不匹配的情况,本局已于2024年8月2日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甬镇市监处罚〔2024〕391号),详情可登陆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或浙江政务服务网查看处罚信息。您举报的线索未达到重大案件奖励标准,因此不适用予以奖励。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支持”,回执详情显示“发送成功”。2024年9月10日,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办结举报案件违法,并责令限期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投诉举报函》、购物小票、条码追溯截图、案涉产品图片、中国联通“我的订单”界面截图、中国联通在线客服聊天记录截图、邮件轨迹截图、挂号信信封图片(XB2138****345)等;被申请人提供的挂号信信封图片(XB2138****345)、《投诉举报函》、中国移动云MAS平台短信截图及回执详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办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伟洪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