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58773/2024-216027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成文日期: | 2024-10-24 | 体裁分类: | 决定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骏颖。
被申请人: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机构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中山路4号。
法定代表人:吴沂雁,局长。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公镇(招)行罚决字〔2024〕01297号),于2024年8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审理结束。
申请人称:2024年8月5日,申请人经过一个楼梯口时出于个人不当意图,在楼梯下方实施了自慰行为。此时一女子下楼走向其车辆。申请人因未察觉女子的接近,在其背后继续了不当行为。女子上车后通过前挡风玻璃发现申请人后报警。申请人认为:1、申请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不良影响极其有限。申请人的行为虽不当,但持续时间极短,且未造成任何形式的身体接触或性侵犯,申请人与女子相距约10米,且发生地点相对隐蔽,未对公众造成实际影响,亦无第三人目击。2、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猥亵行为需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方可处罚。申请人的行为无论从持续时间、行为后果还是主观恶意等方面,均不符合“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因此,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3、申请人对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质疑。首先,申请人认为“很多人报警”的说法缺乏事实依据。其次,被申请人未遵循法定传唤程序,直接前往申请人工作单位进行传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程序违法。最后,口供记录中的部分表述与事实不符,系民警在记录过程中的主观臆断或误解。特别是“想来点更刺激的对女子打飞机”等表述系民警在记录时未经核实而加入,与事实不符。综上,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第一时间开展调查、收集证据。根据申请人、*娜的在案陈述,结合现场监控录像,可以证实申请人对*娜在客观上实施了猥亵行为,并在*娜大声呼喊后心生恐惧逃离现场,并可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二、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接到警情后及时受案开展调查,依法开具传唤证传唤相关涉案人员接受询问,同步收集了监控视频等客观证据,后续依据前期的调查情况按照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整个过程依法依规。三、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量刑适当。申请人为满足性欲及寻求刺激,在人流量较大的沿街一楼楼道口采用裸露下体并伴有“打飞机”动作的方式对*娜进行猥亵,严重侵犯了*娜的人格尊严,同时也已侵犯了良好的社会风俗,应对其行为进行负面评价。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认定申请人的行为构成猥亵,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四、申请人所提出的其他复议理由并无证据证实,且与被申请人所掌握的事实不符。综上,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恳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2024年8月5日18时30分,*娜报警称“8月5日18时23分至18时30分,有名穿灰衣服的陌生男子在车站路1000号一楼楼道里裸露自身下体对报案人进行猥亵”。被申请人询问*娜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日,被申请人立案并取得了周边监控视频。2024年8月6日,被申请人传唤申请人至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招宝山派出所接受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申请人称“我当时没事,就想着找点刺激……就是‘打飞机’,起初边上是没有人的,没多久走过来一个年轻女子,我看见他坐进边上的汽车驾驶室里面,我当时心里突然有种要更刺激的想法,于是我就……对着驾驶室的这个女的打飞机,这个女的看到了,大叫起来”。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公镇(招)行罚决字〔2024〕01297号),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2024年8月30日,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公镇(招)行罚决字〔2024〕01297号);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甬公镇(招)立案字〔2024〕00105号)、《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甬公镇(招)行立告字〔2024〕00960号)、现场照片《报案人身份资料(网查)》、《接报回执》、《询问笔录》、《归案经过》、《传唤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情况说明》、《违法嫌疑人身份资料(网查)》、《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公镇(招)行罚决字〔2024〕01297号)、《保障休息、饮食权利说明》、《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行政拘留执行宣告书》、《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送达回执》、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在公共场所裸露下体,对着*娜以“打飞机”的方式进行猥亵。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公镇(招)行罚决字〔2024〕01297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