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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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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 2024 年3月27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镇)应急罚决字〔2024〕第100017号] 尚未履行,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单位):

☑自收到本催告书后十日内(工作日)将罚款 贰拾柒万伍仟元(大写)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镇海区支行营业部(户名: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3901160009000103164)。

如你(单位)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镇)应急执行催告〔2024〕队001号.wps


宁波市镇海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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