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43号建议的答复
领衔人 | 沈刚 |
主办单位 | 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
答复意见 |
陈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镇海区公租房申请审批与规划布局的建议”收悉,经我们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深化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切实发挥政府对住房收入困难家庭的基本保障作用,根据国家层面住房保障顶层设计和制度框架要求,宁波市出台了《宁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宁波市公租房保障实施细则》。我区制定《镇海区公租房保障准入标准》,并于2024年1月1日起重新开放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目前我区公租房保障方式施行货币补贴与实物配租并举,保障家庭涵盖本地城镇户籍家庭(城镇住房救助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非本地城镇户籍家庭(含一线环卫工人)等住房困难家庭。 一、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依申请应保尽保。目前我区已实现对于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依申请应保尽保;2024年非本地城镇户籍家庭货币补贴计划保障400户。对于随迁老人,在符合公租房准入标准的前提下,即可享受公租房保障;子女财产不属于随迁老人的财产,不计入核查范围。现阶段基本实现了符合条件的本地城镇户籍家庭保障全覆盖,非本地城镇户籍家庭保障逐步扩面,暂时不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申请公租房无法保障的情况。 二、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车辆、财产等均在审核范围内。目前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托民政部门出具的大救助核对报告,并结合有关部门的线下反馈,审核公租房申请家庭是否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按照《宁波市公租房保障实施细则》的规定,省外房产计入家庭财产。但因目前核查条件有限,跨省数据未实现有效共享,无法通过大救助核对报告核查省外房产,暂以申请人本人出具的省外住房资产相关承诺为准。 三、保障性住房形式多样化,满足群众住房需求。我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共有1229套,目前在租1009套,尚存空余;结合货币补贴保障,基本可解决本地城镇户籍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公租房保障起到的是“兜底”作用,是政府对于住房收入困难家庭的基本保障。2023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后,国家住房制度及供应体系发生重大变革,将进一步平衡市场和保障的供应关系,加快形成包含“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内的“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以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为主的住房保障供应体系,实现“政府保障基本需求、市场满足多层次住房需求”,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住房困难群众可根据自身现有条件自主选择保障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