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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公告(202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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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3年7月21日受理的鄢辉云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一案,已依法于2023年9月13日作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因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于你(单位),现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21号令)第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甬劳鉴[2023]33021111253号,内容如下: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专家组鉴定,鄢辉云目前的伤残情况,符合5.10.2-12之规定情形,鉴定结论为:十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如对本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本鉴定结论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后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宁波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8)

202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