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58853/2023-207006 主题分类: 监察
成文日期: 2023-09-19 体裁分类: 公告
发布机构: 区人力社保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宁波市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甬镇人社责改通字〔2023〕第000102号)

发布时间:2023-09-19 18:24 来源: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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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苏州富马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市吴中区丽丰商业中心2幢A座2508、2509室

经查,你(单位)2023年07月13日,在宁波镇海骆驼品宴餐饮店(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静远西路3号1-1 室(三层 3-1~3-13))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项目实施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和《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在调查拖欠工资的投诉时,被投诉的用人单位负有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的义务。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未拖欠工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投诉人提供的材料认定事实,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足额支付罗*友2022年11月26日至2023年1月5日剩余工资共计人民币17400元、李*洪2022年11月26日至2023年1月5日剩余工资共计人民币17400元。

你(单位)应认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将改正情况和相关凭据以书面形式报送宁波市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服务中心。

地址: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民和路519号浙江二建大厦北楼

电话:0574-89287156

逾期不支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理。



宁波市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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