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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镇海区公租房保障准入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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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镇海区公租房保障工作,根据《宁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22〕76号)和《宁波市公租房保障实施细则(草案)》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区建设交通局起草了《镇海区公租房保障准入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6月15日前将意见通过传真或者邮寄书面反馈。
邮寄地址:宁波市镇海区镇骆东路388号214办公室,邮编:315200,传真:86272906
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2023年6月6日
附件:
镇海区公租房保障准入标准
(征求意见稿)
申请镇海区公租房保障的住房、收入困难家庭,除符合《宁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22〕76号)等文件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城镇住房救助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主申请人是民政部门颁发的《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者取得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户主的镇海区城镇户籍的城镇常住人口。
(二)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或单人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多人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主申请人是具有镇海区城镇户籍的城镇常住人口,其中年龄未满28周岁的单人户主申请人,应在本市、区累计缴纳6个月(含)以上的社会保险且处于在缴状态。
(二)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或单人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多人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三)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三、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主申请人是具有镇海区城镇户籍的城镇常住人口,其中年龄未满28周岁的单人户主申请人,应在市、区累计缴纳6个月(含)以上的社会保险且处于在缴状态。
(二)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或单人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多人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三)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
四、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主申请人是具有本市户籍(不含镇海区城镇户籍)或持有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且与镇海区注册登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本区城镇常住人口。
(二)家庭在本市无住房。
(三)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
(四)主申请人申请前6个月在市级或我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且处于在缴状态。
(五)主申请人学历、职称、职业技能等级、工作岗位、荣誉称号、新市民量化积分等其中一项符合下列条件,且未享受宁波市级、镇海区级人才安居相关政策:
1.取得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教育学历本科或以上。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设立的国家职称系列内,通过统一考试、评审等方式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级达到中级或以上。
3.取得人力社保部门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二级或以上。
4.取得区级(含)以上党委或政府颁发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或“优秀共产党员”或“见义勇为”或“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5.从事维护城市基本运行的基本公共服务行业和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产业一线工作岗位满一定年限的人员。
岗位范围和工作年限,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发布,符合条件人员可不受社保缴纳规定限制。
6.新市民量化积分达到规定分值。具体分值和实施事项,按年度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部门另行发布。
五、公租房保障家庭财产额度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货币财产和房屋资产总额,低于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乘以宁波市商品房销售均价(按宁波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最近年度商品房销售总额除以销售总面积计算)。
(二)家庭企业投资累计不超过30万元。
(三)家庭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价格低于本市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