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4号建议的答复
领衔人 | 杨斌辉 |
建议内容 |
2020年6月起,宁波市镇海区提出“入户指导、撤桶并点、定时定点、桶边督导、破袋投放”20字工作法,以生活垃圾源头分类质量提升为目标,着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七大行动”,全区全面推动“三项机制”落地,加快建成“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分类处置”体系。 在分类收运这项工作中,村社区为代表的基层单位一律都是通过特制的垃圾分类电动三轮车进行分类垃圾桶的转运,其便捷、使用门槛低等因素得到了大家的青睐。但是也有弊端,在转运过程中多次出现交通事故,因车辆本身无证,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一直处于被动。2023年电动车又出台了上路新规定,这类垃圾转运车又该何去何从。 建议该类特殊车辆参考类似于“场内”特殊操作车辆的方式,办理区域内使用的可以“合法上路”特殊证件。 |
主办单位 | 区公安分局 |
答复意见 |
杨斌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给垃圾分类专用电动车办理区域内使用的证件的建议》收悉,经我们研究,现答复如下: 分局高度重视代表建议,于4月24日召集市场监督、司法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召开全区垃圾三轮车上牌问题专题座谈会,对垃圾车车型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可以在限制内合规上路等情况进行讨论。 根据公安部164号令规定,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同时,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对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的车辆必须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经查询,国家公告目录中没有目前区内使用的几款环卫清运车辆,故不能申请注册登记,也不能上路行驶。 目前镇海区各村、社、保洁中心所配备的环卫清运电瓶车均非营运性质的车辆,交通运输领域对此类车辆暂无相关法律法规,因此无相应管理依据。从事故预防角度出发,该类车从车辆规格和技术参数上,已属于机动车范围;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且驾驶员也无三轮电动车驾驶证(D照),属于违法行为,因此上路行驶存在较大事故安全隐患。 据了解,“宗申”、“新鸽”等国产电动车品牌有符合国家标准及工信部产品公告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经省、市级部门对接备案后,可以注册登记悬挂号牌上路行驶,驾驶人需持有D照。目前全市邮政部门快递电动三轮车、燃气运输电动三轮车均采用主管部门备案注册形式。其中燃气运输车型有宗申牌ZS1500DZH-12、12D等款式,与垃圾运输车车型相近。故垃圾清运车也可在购置法定可以上牌的车型后,可再进行注册登记。 此外,针对您提出的2023年电动车出台上路新规,这类垃圾转运车何去何从的问题,2023年的电动车新规主要针对电动两轮自行车,该车属于非机动车范畴,垃圾转运车不在《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规定的范围之内。 下步,分局交警大队将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联动,积极开展环卫清运电瓶车辆的规范管理工作。 一是统一外观标识。统一清运车辆外观样式,规范车辆喷涂,制作垃圾清运车辆专用号牌,并进行统一悬挂,确保外观标识标准一致。同时,结合道路情况及使用实际,逐步淘汰不符合工信部许可生产、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垃圾分类电动三轮车,替换为机动车或选用国家公告目录中的车型。 二是划定清运路线。目前垃圾分类电动三轮车主要在农村或小区内部清运垃圾使用,建议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属地政府、交管部门,对车辆划定线路及区域行驶,确保车辆在安全的清运路线内作业。村、社区要指定干部统一管理,制定相关驾驶规范,定期开展交通安全培训教育。 三是落实人证合一。对垃圾分类电动三轮车,其中认定为机动车类型的,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考取普通三轮摩托车驾驶证(D照)后才能予以驾驶,避免因操作不规范导致的交通事故,降低事故概率及后续隐患。 四是完善保险制度。前期,我局交警大队与部分保险公司进行了沟通对接,对符合上牌条件的车辆,在政策范围内可以投保交强险、三者险等相关险种。 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 2023年5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