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164号提案的答复
领衔人 | 杨江敏 |
建议内容 |
2012年7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鼓励运输企业采用交通安全统筹等形式,加强行业互助,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交通安全统筹是指交通运输企业对营运车辆,按照标准收取相应的交通安全统筹费用,并为其提供安全统筹服务;缴费车辆在遭遇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乘客意外伤害等造成损失时,可从交通安全统筹费中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这是政府提倡,由交通运输企业承办具有民间互助合作性质的保障模式,目的是分摊企业经营风险,减轻经济压力。交通安全统筹应仅适用于运输企业内部车辆,而不包含其他社会车辆。但在实际运作中,一些交通运输企业曲解国务院的规定,突破政策界限,向社会不特定车辆销售“交通安全统筹服务”业务,把交通安全统筹变成了准保险业务,并把业务经营范围从注册地(如河北、云南、山东等)扩大到全国,导致相关纠纷不断增多。据不完全统计,镇海成诉的案件就涉及8起(涉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5件,涉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3件)。 一、专门监管缺位,难以保障经营安全。国家通过严格的资质审查和监管措施保障保险行业经营安全。而目前开展“交通安全统筹服务”业务的主要是交通运输公司、汽车服务公司,这些公司销售的“交通安全统筹服务”内容类似保险公司的机动车商业三者险,其交通安全统筹单和机动车商业统筹条款也基本参照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保单和合同条款。相对于保险公司受银保监会严格监管,上述公司尚无专门监管机构,存在很大风险隐患。另外还有供销社等系统设立的公司从事“交通安全统筹服务”业务,性质基本相同。 二、设立门槛低,无法抵御赔付风险。《保险法》规定,设立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额为2亿元,且须是实缴货币资本;须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专业管理人员,并通过提存责任保证金和再保险等强制措施来防范赔付风险。而目前在从事“交通安全统筹服务”业务的公司成立门槛较低,企业性质复杂,既有集体企业,也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普遍缺乏专业资本运作管理团队,集中出险或恶性事故发生后存在无法赔付风险,导致受害者的损失无法得到赔偿,引发申诉信访,影响社会稳定。2020年以来已发生多起从事“交通安全统筹服务”业务的公司暴雷事件。 三、盲目招揽业务,减损行业互助功能。大中型营运货车由于经常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和高出险率、高赔付率等原因,保险公司为降低赔付风险常以各种理由拒保或提高保费、降低保险责任限额。交通安全统筹服务公司却无视上述风险,以较低统筹费对各种营运车辆来者不拒,个别公司在出现资金问题后仍继续招揽业务。一旦偿付能力严重不足,只能走破产程序,参加统筹者极有可能需要自担赔偿风险,极大影响交通安全统筹企业互助功能的发挥。此外,需要警惕该类公司吸收统筹资金后跑路的可能性,谨防交通安全统筹服务成为继套路贷、长租公寓后下一个非法吸收资金的暴雷高发地。 加强对交通安全统筹服务行业的监管,需要各相关主体坚持通力合作、高效协同,以问题为导向,除弊革新,全面提升交通安全统筹服务保障能力。因此,聚焦存在的各类问题建议: 对辖区内现有从事交通安全统筹服务的企业进行整顿,对不符合最低标准要求的企业取消其从事该业务的资格,对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及非法集资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查处,以减少赔付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
主办单位 | 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
答复意见 |
杨江敏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交通安全统筹类服务行业加强监管的建议”收悉,经我们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区内运输企业现状 截至目前,镇海区现有许可道路普货运输企业(有1辆车以上)397家,所属普货车辆2305辆(不含挂),另个体普货车辆419辆。危化品道路运输企业34家,危运车辆1196辆。经工作人员询问了解,目前区内运营状态的运输企业基本排除开展交通安全运输统筹等形式服务。 经查询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登记系统,未发现经营范围含“交通安全统筹服务”的市场主体。按照最新市场主体登记要求,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范围必须从规范表述系统里选取,不能自己随意编写经营范围,而现行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系统没有“交通安全统筹服务”这一项目。目前,浙江省内不能申领从事交通安全统筹服务。如果实际从事变现保险业务,应由保险监督机构介入处理。 基于区内危化品道路运输企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需要,为有效化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经营风险,当前我区的做法主要是由区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出面与四家保险公司进行商业谈判,确定投保金额及赔偿等细节。四家保险公司分别是中国太平洋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区支公司。谈判完成后,由区内各危运企业以单车为单位自主选择保险。截至目前,未有危运企业向我单位反映理赔不到位等问题。 二、下一步措施 (一)严把准入登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严格按照经营范围规范表述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不予登记含“交通安全统筹服务”的经营范围。 (二)加强对区内运输企业的提醒宣传工作。目前,国家尚无专门针对安全统筹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统筹服务属于探索性发展阶段。因此,安全统筹服务机构良莠不齐。为此,我单位将提醒区内运输企业,尽量选择正规的保险公司。如选择安全统筹服务机构时要通过各种渠道开展必要尽调:一是建议选择央企、地方实力派国企全资控股的统筹服务机构,要注意识别其抗风险能力,了解其注册资本金、实缴资本金、风险管理体系以及风险精算能力等偿付能力;二是建议在《统筹合同》中明确约定采用商事仲裁与调解等高效方式解决参统纠纷;三是建议发生安全统筹事故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公估机构负责事故查勘定损,并出具有公信力的公估报告。 (三)由于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等高赔付车型赔付率太高,保险公司往往会采取限制承保区域、承保份额的方式来控制风险。建议保险机构客观评价车辆情况,合理确定保费报价,不因部分营运车辆出险率高而拒保。我局也将牵头发挥运输协会的作用,及时跟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协调,开发出适合运输企业的险种,避免企业因无险可保而被动选择不正规的交通安全统筹服务企业。 (四)加强区内相关单位联动作用。我局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实际从事交通安全统筹服务企业的整顿,并积极排摸区内运输企业的保险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因不正规的交通安全统筹企业给运输行业带来的风险,建议从国务院或者省级层面明确交通安全统筹服务企业的性质和门槛。我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将深入辖区重点运输企业进行排查,同时在日常查处或处理事故过程中对车辆参保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将车辆投保在该类统筹服务保险的,对其进行劝导并引导至正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由于交通安全统筹目前存在赔付不规范、缺乏风险管理、竞价过度等问题,我局在日后的实际工作中,将深入调研了解道路货运车辆保险保障现状,加大行业监管力度,推动解决货车司机投保难问题,维护广大货车司机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建设交通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