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132号提案的答复
建议内容 |
安部2010年4月1日作出5类残疾人可以考取小型汽车驾驶证的规定,2016年公安部第139号令再次对残疾人考取驾照放宽了条件,允许单眼视力障碍群众和上肢残疾人驾驶汽车,使一部分残疾人实现了驾驶汽车的梦想。但残疾人因肢体、言语等不便,在行动和交流有很大的障碍,驾驶汽车外出办事比健全人需要耗费更长的时间。近年来,我市残疾人驾驶员通过各种途径反映,希望能仰仗我市全国文明城市、最具幸福感城市靓丽的“名片”,为他们驾驶汽车出行提供更多更好的照顾。为此,建议我区参照北京、天津、济南及省内的杭州市等地,由区发改委负责组织制定实施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停放给予收费减免的优惠政策,方便残疾人交通出行,体现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的人文关怀,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营造尊重、理解、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氛围。具体建议: 一、减免对象:镇海区户籍、本人驾驶准驾车型为C1、C2、C5的有牌证机动车的残疾人。 二、减免范围:在全区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不含住宅小区停车场所),对残疾人持本人的残疾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驾驶机动车停放时,实行停车费减免政策。倡导和鼓励其他各类停车场所对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停车收费予以优惠。 三、减免方式: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和其他实施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对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实施免费停车时间延长一倍或两倍,超出时间段的,在扣减优惠停车时间之后按标准收费。 |
主办单位 | 镇海区发展和改革局 |
答复意见 |
杨牡丹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残疾人驾驶停放机动车减免收费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我们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政府定价停车设施服务收费的管理规定 《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规定: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交通场站(含机场)停车场,公立医院、列入公共体育设施名录的体育场馆、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配套停车场,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国有城市建设投资(国有交通投资)公司投资的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根据省、市价格主管部门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相关规定,除对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辆等特种车辆免收停车费外,无对特殊人群的免收停车费的政策。 二、国内部分省、市对残疾人驾驶员的停车优惠政策 (一)浙江省内各地政府对残疾人驾驶员的停车优惠政策 经查询,省内杭州等地对残疾人驾驶员的停车优惠政策均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浙江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等规定出台。 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7年出台了《关于对杭州市区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停放实施收费减免优惠的通知》,规定在市区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不含住宅小区停车场所),对残疾人持本人的残疾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驾驶机动车停放时,实行停车费减免政策。残疾人本人在车辆停放收费时应主动出示本人的残疾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 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0年出台《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残疾人驾驶机动车停放收费减免优惠的通知》,规定拥有湖州市区户籍并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和非湖州市户籍、在湖州市工作并缴纳社保满一年以上的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凭本人的残疾人证、驾驶证和行驶证提出申请,由市残联汇总,录入智能化收费管理系统后,在湖州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所(含停车场、停车泊位),实行智能化收费的停车场所自动减免残疾人本人驾驶的机动车停放费用;实行人工收费的停车场所,残疾人在车辆停放收费时应主动出示本人的残疾人证、驾驶证和行驶证,管理人员在核实后进行人工减免。同时规定减免优惠政策只针对残疾人本人,不得转由他人享受。 (二)国内其他地区对残疾人停车的优惠政策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残疾人驾驶本人专用车辆免收停车费。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购买自驾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辆,减半交纳登记类、管理类行政收费,在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临时停车场停车免交停车费 三、对残疾人驾驶员进行停车优惠存在的困难 为体现对残疾人的人文关怀,营造全社会尊重、关爱残疾人的良好氛围,国家相继推出了一系列残疾人优惠措施,如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对残疾人、儿童等实行免票,但是对于停车优惠政策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经商区残联、综合行政执法局、国资中心,目前对我区户籍的残疾人实行停车收费优惠政策主要存在以下几个困难:一是政策依据不足。《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和省、市、区三级人民政府均未明确对残疾人的停车优惠政策,我局制定对特殊人群的停车收费优惠政策依据不足。二是目前采用的计费系统存在困难。经商镇海广通停车管理有限公司,镇海区智慧停车综合管理系统项目管理的路侧泊位全部采用高位视频抓取车牌方式计时收费,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也已逐步采取无人值守道闸的管理模式,暂时无法针对驾驶机动车的残疾人进行“残疾证、驾驶证、行驶证”实时识别,需要提前导入符合优惠条件的车辆信息,并且目前的计费系统无法自动延长免费停车时间,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对计费系统进行升级。其他政府定价停车场也存在同样的情况,亦各自需要进行计费系统升级。三是仅对本区户籍的驾驶准驾车型为C1、C2、C5的有牌证机动车的残疾人延长免费时间,不符合当前提倡的公平、普惠原则。 四、下一步工作考虑 经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汇报后,鉴于公平、普惠原则的要求,在无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规定的情况下,我局单独制定对某特定人群的价格优惠政策依据不足。为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方便残疾人交通出行,我局经与残疾人联合会、综合行政执法局、国资中心等单位协商后,将由各部门各自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优化关爱残疾人优惠政策的建议,建议宁波市人民政府参考杭州、湖州等地政策出台对残疾人驾驶机动车停放收费减免优惠政策,为我区制定优惠政策提供依据。同时,如果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出台对残疾人驾驶员的停车优惠政策,我局将及时贯彻执行。 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镇海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5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