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9号建议的答复
领衔人 | 潘杨 |
建议内容 |
一、国企混改的存在性和必要性 在我国,国有企业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是体现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性质和优越性的微观经济主体,是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在目前中国经济面临较大下行压力的背景下,国有企业能否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提高国有企业活力和竞争力,发挥主力军、顶梁柱作用,就成为稳经济的关键。 国企混改本质上就是通过改革,使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相互融合、共同发展和进步,使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一起做强做优做大,最终实现不同所有制企业、不同所有者代表之间的合作共赢。而对于镇海区属国企,混改有着更加现实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首先,区属国企的发展壮大可以培育国有经济优势特色产业全过程产业链,推动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提升地区经济综合实力,为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其次,国企在运营经营的同时兼具社会公益职能,在实施非经营性项目或准经营性项目的融资过程中会增加企业的负债,通过混改完成资本融合可以快速优化财务报表,确保国企的可持续发展。 再次,目前经合并重组的区属国企在成立时,诸多各类被整合的企业资产及人员一并划入,在解决就业的同时增加了国企人工成本。通过不断的发展壮大,不仅可以解决人工成本,甚至可以通过员工持股改革来激励员工,形成职员与企业的共同进步的良性循环。 二、我区国企混改存在问题 混合所有制改革自2013年提出至今已有十个年头,镇海区国有企业的混合制改革进程也逐渐进入深水区。目前我区国企混改在“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中也暴露着诸多问题: (一)区属国企分类尚不明晰 我区仅对五大集团进行了主体分类,对下属的二级、三级子公司暂未分类,导致功能类集团可能存在市场竞争类子公司,市场竞争类集团可能存在功能类子公司的情况发生。由于分类不清晰,导致国资在对各国企功能定位、考核激励等方面无法做到“一企一策”,给国企混改带来阻力。 (二)国有企业的治理机制薄弱 “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坚持‘两个一以贯之’,形成科学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是国企改革三年行动聚焦的八大重点任务之首。 我区国有企业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三个治理主体人员基本由国资或区组织部委派,人员重复现象较为普遍。各治理主体授权放权不充分,党委会、董事会职能混同等现象仍较为明显,不利于企业的决策运行实施。即使在子公司层面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但在子公司决策程序上,仍需由母公司通过内部决策后,由股东代表在子公司股东会上决策,容易出现决策套决策的程序。 (三)监管制度与市场化衔接不足 民营企业的运行决策,无论是目标还是标准都比较单一,针对某一事项决策效率较高,而国有企业必须在制度框架内进行申报审批。 目前,国资监管方面暂未对混合所有制改革出台相应的配套制度,仍遵循国有独资框架下的管理模式,在决策程序、审批流程上反而比原来更复杂,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混改企业的效率。同时,相应的纪检、审计、巡察等监督部门对混合所有制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中暂未明确界限和力度,在具体事项的把握中缺乏理论依据。容错纠错倡导了好几年,如果真的错误、失误发生了,是先容错纠错,还是直接追究责任,巡查也好,纪委也好,也很难提供一个可操作的规范。 三、国企混改若干建议 目前区属国企的混改在体制转型、整合发展等方面已有显著成效,但是在提升国企活力和经营效率方面仍未有实质性的突破。究其原因,在于区属国企混改还停留在股权层面的混合,尚未触及机制改革的深层次问题,“混资本易、改机制难”已经成为制约国企混改成效的拦路虎。针对“改机制”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持续深化分类改革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一定要建立在分类改革的基础上。并非所有国有企业都适合混合所有制改革,并非所有国企都适合同一种改革方案,应依据国企所处具体行业和特点来选择是否要进行混改,以及确定混改方案,做到一企一策、因时因地制宜。因此建议监管部门进一步梳理明确区属国企业务分类,在充分沟通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多元业务国有企业“聚焦主业、主辅分离”,突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业务终端。对不同业务主体界定功能、划分类别,实行分类改革、分类发展、分类监管、分类考核,提高改革的针对性、监管的有效性和考核评价的科学性,推动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融合,促进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 (二)持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模式的优化是完成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步骤。建议在国资监管部门牵头下,区属各国企公司健全完善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 1、党组织 坚持党的领导,切实发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厘清党组织和董事会、经理层的职责界面,科学设定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清单,研究讨论混改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董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但是,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形成意见不等同于前置决定,要避免党组织直接成为企业生产经营的决策和指挥中心。 2、董事会 落实董事会职权,切实发挥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功能,处理好董事会与党组织、经理层等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厘清权责边界,提高董事履职能力和董事会履职水平。 3、经理层 支持经理层行权履职,维护经理层的经营自主权。支持经理层全力以赴“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经理层要全面落实董事会决议事项,总经理要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形成工作闭环。 (三)建立选人用人市场化机制 建议由国资监管部门出台选人用人市场化机制政策文件,统筹国资监管需求及市场化本质,根据企业分类在运行体制、选人用人、激励机制等方面提供理论依据,真正实现国企员工“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正确导向。 1、职业经理人制度 建议在具备条件的混改企业中按照“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酬、市场化退出”原则,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通过“揭榜挂帅”“赛场选马”等方式遴选管理人员,持续完善任期制契约化相关契约文本,体现强激励、硬约束,真正实现“能者上、庸者下”。 2.市场化用工制度 建议进一步完善以合同管理为核心、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市场化用工制度。完善绩效考核体系,发挥绩效考核“指挥棒”的作用,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岗位聘任、薪酬调整、职业发展、劳动关系管理等紧密挂钩、强关联。以人力资源规划为指引,合理确定用工总量、盘活用工存量、畅通进出渠道、构建正常流动机制,不断提升用工效率和劳动生产率,对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员工,将安排培训并对工作岗位予以调整,经培训调整后仍不符合的,要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真正实现国企员工“能进能出”。 3、差异化薪酬分配制度 建议建立基于岗位价值、业绩贡献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制度。在企业内部形成“不看身份、不看级别,只看岗位、只看贡献”的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合理拉开薪酬分配差距,强化分配激励功能,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在工资总额预算范围内,以效益、业绩等指标为导向,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差异化薪酬分配,薪酬分配向战略重点、关键岗位和核心人才倾斜。 4、开展中长期激励试点 中长期激励有利于员工与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鼓励员工更多的关注企业的长期持续发展, 避免短期化行为。建议国资监管部门在具备条件的国企或下属子公司中开展中长期激励试点,探索员工持股、股权激励、分红激励、项目跟投、虚拟股权等中长期激励方式,构建企业与员工命运共同体,实现公司核心员工与企业利益的深度绑定,并逐步建立完善区属国企中长期激励机制。 (四)建立健全容错机制 国企改革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事业,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遵循,在这一试错过程中难免会有一些失误或偏差。由于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企业性质、国有资产流失等敏感问题,稍有不慎就会引发较大争议,因此相关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作为混改推动者和责任人无疑承担着较大的风险,以致一些政府部门和企业领导人裹足不前,采取了观望甚至回避的态度。为有效推动国企混改,建议国资监管部门联合区纪委、审计等部门探索区属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容错机制,以激发保护改革担当精神和企业家精神。 第一,支持国有资产评估机构、产权交易市场、审计等第三方服务组织有序发展,促使服务标准、服务程序与服务方式进一步规范化; 第二,科学界定国有资产流失性质,正确识别改革探索中出现的正常问题和主观故意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人为问题,对因经验不足出现的决策操作失误应足够宽容,对暗箱操作谋取私利的行为绝不姑息; 第三,针对改革探索中出现的新问题建立敏捷纠错机制,以“容错”激励改革,以“纠错”消化试错成本; 第四,做好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统计数据监测工作,设立统一口径加大信息披露力度,以便及时发现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为后续实践提炼经验。 |
主办单位 | 区国资中心 |
答复意见 |
潘杨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深化区属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提升国企核心竞争力的建议”收悉,经我们研究,现答复如下: 2015年,国务院明确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要求分类分层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并鼓励地方从实际出发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制定完善改革方案和相关配套措施,指导国有企业稳妥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 近年来,区国资中心深入落实《中共镇海区委 镇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镇区委﹝2018﹞42号)等国资国企改革文件精神,对国企混改进行多方面尝试,如协议收购上市企业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德宏股份控股股东;设立专项基金收购招宝磁业并实施二次股权激励计划;通过战略投资,公开摘牌取得镇洋化工股权。镇海国企混改工作得到市国资委及区委、区政府高度认可,其中,收购德宏股份入选宁波国资“混合所有制改革优秀案例”。 今年,镇海区出台《关于深化开展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镇政办发〔2023〕17号),为宁波各区、县(市)首例。同时,区国资中心谋划出台混改操作指引和混改重点支持对象等配套文件,文件中明确了混改主体和合作对象。其中,混改主体为镇海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国资中心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的集团(公司)下属子企业,且该企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领域)。合作对象是在资源、资金、资产、资本等方面具有优势的民营资本、区外优势国有资本。紧盯行业龙头、领军民企,强化与央企、省市国企合资合作。 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积极稳妥深化混改作为国资国企改革的重要部分已被列入区2023年重点领域改革项目,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也被写入本年度政府工作报告。 下步,区国资中心将聚焦储备库内混改企业,坚持“三因三宜三不”原则,一企一策、分类分层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先行、有序实施,“成熟一个、推进一个”,并进一步完善职业经理人、超额利润分享、差异化监管等配套制度。 宁波市镇海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 2023年5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