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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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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科研成果转化和经济转型升级,根据上级有关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认定管理的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是指在以企业为依托单位,具有自主研发能力的技术创新组织载体。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是我区企业技术创新的基础平台,是我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中坚力量。

第三条  “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为企业开发适销对路的新产品;应用高新技术对企业的传统工艺技术进行改造提升;对企业引进的科技成果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

(二)开展人才交流和合作,为企业培训急需的高素质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

(三)开展产学研合作,提供研发、设计、试验、测试等服务。

第四条  区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名称统一采用“宁波镇海+依托企业简称+核心研发方向+技术研发中心”。

第五条  申请区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主体必须是在镇海区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同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投入,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2%,或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100万元。符合条件的企业须按要求填报科技统计年报(B107-1表、B107-2表等)。研发经费以上年度科技统计年报数据或企业财务报表数据为准,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应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执行。

(二)研究开发水平在区内同行处于领先地位,近三年在其主要产品技术领域有申请或授权知识产权。

(三)企业管理层高度重视技术创新工作,能为技术研发中心建设提供基本的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配备有基本的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和相应场地。

(四)中心有合理的组织结构,制定了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研究开发投入核算体系、研究开发人员绩效考核奖励等制度,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不少于 5 人,或者占企业上年度职工总数的比例在8%以上。

第六条  区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实行“备案制”,每年认定一次。

第七条  中心申请认定程序:

(一)企业填写《镇海区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申报表》(附件1),按照《镇海区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可行性报告编写提纲》(附件2)制成申报材料,经镇(街道、园区)初审后提交区科技局。

(二)区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的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进行评估打分,综合评估合格的认定为区企业技术研发中心。

(三)对于条件较好、成绩突出的中心,次年推荐申报宁波市企业技术研发中心。

(四)确定的镇海区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名单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予以发文公布。

第八条  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运行期间存在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依托企业主体消失或者主营业务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无法开展日常科技活动的;

(二)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安全、质量或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

(三)依托企业已不具备认定镇海区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基本条件的。

第九条  原镇海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纳入镇海区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管理,无需重新申报。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镇海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镇科〔2016〕9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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