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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区政府地块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原区政府地块项目房屋征收决定》(镇政发〔2023〕4号),决定征收原区政府地块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东至招宝新苑、南至胜利东弄、西至胜利路、北至城河西路。本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67万平方米,非住宅28家。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宁波市镇海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房屋拆迁事务所有限公司。

三、本项目签约期限为45日,搬迁期限为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后60日,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四、本公告期限为10日,原区政府地块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

五、原区政府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可见镇海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zh.gov.cn)或者征收项目现场公告。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原区政府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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