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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度博士后工作有关经费申报工作(第一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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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实施细则》(甬人社发〔2022〕5号)、《镇海区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镇人社发〔2022〕42号)等文件规定,现就镇海区2023年度博士后工作有关经费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站资助

(一)申报对象

经国家、省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博士后在站开展科研活动(已按要求组织开题报告会),且未申报过或未申报完本项目资助经费的,设站所在单位隶属镇海的。

(二)资助标准

新获批设站单位,补助标准为:国家级100万元,省级50万元。其中,国家级一次性拨付,省级分次核拨,每招收1名博士后人员给予10万元,直至50万元核拨到位。设站层级提升的,按相应标准予以补足。

(三)申报材料

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博士后工作站设站依据、博士后进站证明、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博士后开题审核表、单位开户许可证。

二、科研资助

(一)申报对象

经国家、省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博士后在站开展科研活动(已按要求组织开题报告会),且未申报过或未申报完本项目资助经费的,设站所在单位隶属镇海的。

(二)资助标准

设站单位每招收1名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2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分两年等额拨付。

(三)申报材料

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博士后工作站设站依据、博士后进站证明、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博士后开题审核表、单位开户许可证(已申报建站补助的无需重复提交相同佐证材料)。

三、生活补贴

(一)申报对象

设站所在单位隶属镇海的,已进站并在站开展科研活动(已按要求组织开题报告会),且未申报过或未申报完本项目资助经费的博士后科研人员。本项补贴由博士后科研人员所在博士后工作站代为申报。

(二)补贴标准

1.2021年4月19日及以前招收进站的博士后科研人员:每年给予3万元/人的生活补助,最长不超过两年。

2.2021年4月20日及以后招收进站的博士后科研人员:对工作站招收的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30万元/人的生活补贴;对工作站从高校青年博士教师中招收的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15万元/人的生活补贴,生活补贴分两年拨付。

(三)申报材料

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博士后工作站设站依据、博士后进站证明、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博士后开题审核表、单位开户许可证(已申报建站补助或科研资助的无需重复提交相同佐证材料)。

四、博士后出站留镇工作补助

(一)申报对象

设站所在单位隶属镇海的出站后到我区全职工作的博士后人员(要求人事档案关系转至镇海),按规定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且符合进站前人事关系在宁波大市范围以外。

(二)补助标准

1.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4月19日出站,出站1年内留在我区初次就业并签订5年及以上工作合同的,可申请总额50万元的补助,每年10万元,分5年发放。其中出站后留事业单位工作的,区级财政承担35万元,其余部分由接收单位资助。

2.2021年4月20日及以后出站,出站1年内留在我区就业并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申请最高60万元的工作补助。其中,出站后留企业工作的,由区级财政全额承担,分4年拨付;出站后留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区级财政承担40万元,其余部分可由接收单位资助。

此项工作补助每人只享受一次,且不与我市引进博士安家补助和人才购房补贴等政策重复享受。

(三)申报材料

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博士后身份证、进站证明、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出站证明;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创办企业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其他事项

1.博士后人员因故退站的,由设站单位负责将剩余补助经费退还财政。出站留区未完整履行规定年限要求的博士后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将不足服务期限相应比例的补助经费退还财政。

2.其他未明确事项,按宁波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3.请各设站单位将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镇(街道)、园区,

由各镇(街道)、园区负责原件与复印件的核对,并将材料汇总后于2023年4月7日前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开发科。提交的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联系地址:镇海区骆驼街道金华南路55号E2-411室。

联系人:李老师,联系电话:89287145。


附件-申报表.docx



镇海区人力社保局                 镇海区财政局

202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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