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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海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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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工作,促进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区注册纳税且上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可申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

第三条 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根据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由镇(街道)、园区负责本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排摸、培育等工作,形成“培育一批、推荐一批、认定一批”工作机制。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补助。对首次提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申请以企业向“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申请并通过区科技局初审为准。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补助。对上年度营业收入小于2000万元的科技型小微企业,首次认定或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再给予10万元补助。营业收入以企业提交高新技术认定申请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数据为准。

第六条 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核和兑现。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补助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联合发布申报通知,组织开展申报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具体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区科技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区科技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确定扶持企业名单和金额,在区科技局网站和区经济政策资金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资金。申请补助企业需如实提供以下资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一)《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

(四)其他有关证明资料。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补助凭上级认定文件,不再履行申报、审核、公示等程序,直接按照本政策兑现补助资金。

补助资金在企业认定或提出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第二年兑现,一般安排在4-5月。

第七条 区科技局负责申报、审核资料的整理、归档,保存期限一般不少于五年。

第八条 相关企业获得的扶持资金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企业(单位)弄虚作假骗取政策资金、违反规定使用政策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额追回补助奖励资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其五年内申报政策资格。

第十条 区科技局对奖补对象履行承诺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后续跟踪监督。区财政局对预算资金进行绩效管理,并做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对生产经营中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不良行为的企业,根据《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资格限制管理规定》(镇政办发〔2019〕49号)执行。有关资金管理要求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执行《关于印发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7〕111号)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本政策不受《关于印发促进镇海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镇区委〔2018〕32号)附则第五条“本政策所涉项目,落户三年以上的企业当年享受的扶持资金总额(不包括上级特定专项补助),原则上不高于上年的企业综合贡献”的限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9月2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