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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恢复镇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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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22〕76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公租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甬建发〔2023〕49号)和《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海区公租房保障准入标准的通知》(镇政办发〔2023〕59号)等文件精神,我区将重新开放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时间

自2024年1月1日起。

二、办理方式

(一)线上办理

申请家庭可通过浙里办搜索“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和“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申请公租房货币补贴或者公租房实物配租。

(二)线下办理

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可向所在村、社区申请,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可向所在镇、街道申请。

三、申请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其中主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无居民 身份证,可提交出生证明;配偶已死亡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 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为非本区户籍的城镇常住人口,需提供《浙

江省居住证》。

2.居民户口簿(不能反映主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关系的,须取得公证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3.婚姻状况证件或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4.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主申请人需要提供劳动(工作)合同等材料。

(二)特殊情况补充材料:

1.家庭住房补充材料:租赁住房的,应提供有效的房屋租赁 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本区非城镇户籍或曾是非城镇户籍的主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和镇(街道)出具的住房相关证明。

2.家庭财产补充材料:有生活用机动车辆的,应提供载有车 损险的机动车辆保险单或购买发票;有房屋资产的,应提供买卖合同或者有资质评估机构的房产评估报告或者征收补偿协议。

3.家庭优待补充材料:优抚对象、消防救援人员、家庭成员 中有重度残疾人、军烈属、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市级见义勇为  人员家庭,政府在福利机构供养成年的孤儿,以及市、区(县、市)规定的其他优待家庭,应提供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

4.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主申请人如取得(获得)公租房保障规定的学历、职称、职业技能、荣誉称号、新市民量化积分的,或者正在公租房保障覆盖的行业(产业)一线岗位工作且满足一定工作年限的,应提供相关证 件或证明材料。

(三)其他材料(审核部门根据申请家庭个体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增加的其他资料)。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在15个工作日内未按照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四、保障方式

保障方式包括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

(一)实物配租

镇海区公租房房源位置为古塘阳光小区和东邑阳光小区。

单人户家庭可配租一居室;两人户家庭可配租一居室,但是家庭成员两代的可配租二居室;三人及以上户家庭可配租二居室。

(二)货币补贴。

货币补贴额度按照保障家庭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其每平方米货币补贴标准确定。

1-2人户家庭保障面积为36平方米,3人户及以上家庭保障面积为人数乘以18平方米。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镇海区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2024年货币补贴计划保障400户,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申请时间先后排序,超出计划数的不予以保障。

(二)申请实物配租的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因房源不足未成功选房而需申请货币补贴的次月起可重新申请。

(三)以新市民量化积分申请的家庭,具体分值和实施事项详见《镇海区2024年度以新市民量化积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相关事项的公告》。

(四)一线环卫工人申请流程参照原《镇海区一线环卫工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公告》执行。

(五)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22〕76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公租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甬建发〔2023〕49号)和《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海区公租房保障准入标准的通知》(镇政办发〔2023〕59号)等文件执行。

(六)各镇街道、职能部门咨询电话(工作日)

招宝山街道:0574- 86282311

蛟川街道:0574- 55666891

骆驼街道:0574- 55839895

庄市街道:0574- 55886192

澥浦镇:0574- 86505217

九龙湖镇:0574- 86534205

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0574-86283092、0574-86278861


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