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镇海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镇发改〔2021〕79号
区内各公办幼儿园:
为进一步保障幼儿园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根据《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 年版)的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公办幼儿园办园成本持续上升等因素,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各星级基准价标准详见附表。各幼儿园可在基准价基础上按上浮不超过10%的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二、幼儿园保教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政策。从 2021 年秋季起招收的入园新生实行新的收费标准,对中班、大班在园幼儿保教费按原收费标准执行至幼儿毕业。
三、幼儿园为幼儿提供其他服务收取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单独核算、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幼儿园不得营利和强制代办。
四、除保教费、服务性收费等项目外,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不得以开办实验班、兴趣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的名义向幼儿另行收取费用。
五、各幼儿园应当严格按照星级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执行,并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标准、收费项目、收费金额、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
宁波市镇海区发展和改革局
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
宁波市镇海区教育局
2021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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