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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收运贮存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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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省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专业化收集、贮存、运 输活动监督管理,防范环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2〕66 号)以及相关标准规范,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从事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收集、转运和集中贮存单位(以下简称“小微收运单位”)的建设 运行和监督管理。办法中所称的小微产废单位,包括危险废物 年产生量不超过 20 吨的工业企业,学校、实验室、机动车维修站等社会源单位,以及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认为可由小微收运单 位提供收运服务的其他产废单位。

二、小微收运单位建设要求

(一)基本要求。小微收运单位设立应符合属地工业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划要求,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依法编制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贮存场所选址和设施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 标准》(GB1859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规定,鼓励使用二类及以上工业用地或危险品仓储用地作为贮 存设施建设场所。

(二)能力要求。小微收运单位应具备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标准要求、与所收运贮存危险废物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包装和运输能力;危险废物标准容器的规格、材质及盛装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 12463)规定, 运输车辆应配备专用防渗漏装备及消防救援器材;具有 1 名以上环境科学与工程、化学等相关专业背景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全职技术人员;具备与收集危险废物相适应的分析检测能力,不具备相关分析检测能力的,可依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分析检测。

(三)数字化管理要求。小微收运单位可应用浙江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以下简称“省固废系统”)或自建危险废物信息 化管理系统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活动。自建系统的,应与省 固废系统迭代需求相匹配,并按要求推送相关数据信息。按要 求安装具备联网功能的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烟感或温度 热感等探测报警装置;在车辆出入口、称重设备、卸货区域、 贮存库内部和出入口、探测报警装置等点位,安装在线视频监 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视频记录可保存 3 个月以上; 配备具备电子登记、申报功能和二维码标签打印功能的一体化智能电子磅秤,执行“浙固码”管理要求。

三、小微收运单位运行管理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小微收运单位应落实污染防治和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障资金、物资、技术投入,保障服务质量,采取污染防治和安全生产措施,定期排查治理污染和安全风险隐患,开展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提升环境污染事件、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59)要求, 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按照排污 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妥善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二)强化收集管理。小微收运单位收集的区域范围和危险废物类别应符合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要求,原则上不得跨设区市收集,不得收集医疗废物、废弃剧毒化学品以及超期贮存且无明确利用处置途径的危险废物,可收集但不得贮存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热处理含氰废物、新化学物质废物、爆炸性废物、氰化物废物以及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中的铝灰, 不鼓励收集废铅蓄电池、含油金属屑等危险废物。

(三)强化转移管理。转移危险废物应满足《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相关要求,按照距离最短、生态环境影响最小原则,合理规划运输路线,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相关制度规定。危险废物装卸企业在充装前,应落实“五必查”要求,鼓励通过“浙运安 ”应用实施“亮码上岗、扫码作业”。运输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四)强化贮存管理。小微收运单位贮存活动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相关污染防治要 求,最大收集贮存量不得超过贮存能力的 80%。收集的实验室废物,应在收到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委托利用处置,其余危险废物最长贮存期限不得超过 1  年,确需延长期限的,报所在地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延长期限不超过 1 年。严禁对具有反应性、易燃性的危险废物开展预处理。

(五)强化处置管理。小微收运单位应与下游危险废物利 用处置单位签订协议,及时将收集的危险废物委托给有资质单 位利用处置,不得将处置费用直接交付运输单位或个人并委托 其全权处置。鼓励小微收运单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承保期 限包括终止退出阶段。

(六)优化服务管理。对服务覆盖的产废单位,小微收运 单位应至少每半年上门服务 1 次,不得对服务对象、危险废物种类进行选择性收集、不得对收集服务附加不合理条件;位于 偏远山区、海岛的产废单位,服务周期由所在地设区市生态环 境局确定。鼓励小微收运单位向产废单位提供危险废物规范化 管理第三方运维服务,明确收费标准,为产废单位内部危险废 物分类、收集、暂存、预处理、申报、建章立制及落实等提供 延伸服务,推动产废单位提升管理水平。

四、小微收运单位登记退出管理

(一)拟从事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收运贮存服务的单位通过省固废系统进行登记,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参照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程序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 出具同意其开展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专业化收集贮存转运活动的函。增加危险废物收集种类或数量、新(改、扩)建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以及发生其他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的,应按原有程序重新登记。小微收运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在工商变更登记后及时提交相关材料。

(二)拟不再从事收运活动的小微收运单位,应在终止收 运贮存活动前 3 个月,向所在地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并妥善做好经营场所、设施污染防治,剩余危险废物处理和退役场 地土壤污染调查。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收到报告后,应进行现场 核查,确认污染防治措施、危险废物处理、场地调查完成后, 同意其退出收运服务。

五、强化监督管理

(一)强化日常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 内小微产废单位分布情况及危险废物收集能力,合理布局、择优确定小微收运单位,并建立健全小微收运单位建设、运营、 监管相关制度,将其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加强监 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小 微收运单位执行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监督指导。公安机关负责对小微收运单位危险废物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 查处,打击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行为。

(二)落实分级评价。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应将小微收运单位纳入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重点单位,按照危险废物闭环监管“一件事”改革要求,开展分级评价。对连续 3 年“绿码”、经营运行情况良好、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经营期满再次登记的,有效期为 3 年;对上一经营周期“黄码”的,加强检查频次, 针对存在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经营期满再次登记的,有效期为 1 年;对分级评价“红码”、存在重大环境违法问题或经营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参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终止其收集贮存活动。

(三)做好信息公开。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应通过门户网站公布本行政区域全部小微收运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各 收运单位服务地域范围等信息,广泛宣传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 物收运政策,鼓励公众对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 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六、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自 2023 年8月5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小微收运单位,应当按照本 办法相关要求,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 1 年内完成提升改造。

(三)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地方实际, 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