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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老年助餐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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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我区老年助餐服务能力,建设“爱有滋味”老年助餐服务体系,不断增加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满足老年人用餐服务需求,打造“乐养镇海”幸福民生服务品牌,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9〕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健全和完善老年助餐机制,以解决高龄、失能失智、低保低边等特殊老年人“吃饭难”问题为重点,依托三类老年助餐机构,为全区老年人打造“15分钟”助餐服务网络,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力量补充、数字化支撑的老年助餐服务体系,推动老年助餐机构长效运营,为老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助餐服务。

二、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为居住在镇海区域内、具有镇海区户籍的居家老年人,分为三类对象。

(一)一类对象: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特殊家庭老年人

1.散居特困老年人;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

3.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中的老年人;

4.残疾等级3级及以上的老年人;

5.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

(二)二类对象: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

(三)三类对象:年满60周岁的居家老年人,重点保障70周岁以上的居家老年人。区引进的创业创新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在镇居住期间可享受镇海户籍老年人同等待遇。

三、助餐机构

老年助餐机构的建设主体为各镇(街道)和村(社区),以满足老年人15分钟内可获得就餐和助餐服务为原则,依托现有养老服务设施和社会餐饮企业提供老年助餐服务,有条件的镇(街道)、村(社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新建助餐机构。助餐机构为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主要分以下三类:

(一)“老味道”食堂

具备膳食加工能力,为老年人提供配餐、就餐和送餐服务,符合食品安全管理等相关要求,其中标准化老年食堂应满足《宁波市标准化老年食堂建设指引》要求。建设方式为:

1.依托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和小区养老服务场所开设“老味道”食堂。按照辖区内老年人实际就餐需求,完善助餐服务功能,提供配餐、就餐和送餐等服务。

2.依托养老机构开设“老味道”食堂。引导养老机构在满足机构内老年人就餐需求的前提下扩大供餐容量,向机构外老年人提供配餐、送餐服务。

3.依托社会餐饮企业设置“老味道”食堂。就近选择诚信经营、管理规范、安全可靠的社会餐饮企业、职工食堂或学校配送餐企业等,提供配餐、就餐和送餐服务。

(二)“老乐汇”助餐点

依托周边的“老味道”食堂,在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小区居家养老服务场所设立“老乐汇”助餐点,为辖区内老年人提供就餐、取餐服务。“老乐汇”助餐点应设置分餐区和就餐区,符合食品管理相关要求。

(三)“老邻舍”助餐点

对“老味道”食堂和“老乐汇”助餐点等服务难以覆盖的区域,引导居民以邻里互助的方式设置“老邻舍”助餐点。鼓励居民双方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利用居家厨房设施为周边困难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四、资金补助

(一)助餐机构建设补贴

1.依托养老服务机构新建或改建的“老味道”食堂,达到标准化老年食堂要求的,经镇(街道)验收合格,区民政局会同市场监管局复核通过后统一挂牌,由区财政按实际建设投入资金的30%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用于助餐机构的硬件改造和设备购置,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依托养老服务机构新建或改建但未达到标准化老年食堂要求的“老味道”食堂,由区财政按实际建设投入资金的30%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用于助餐机构的硬件改造和设备购置,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开设“老乐汇”助餐点的,由区财政给予0.5万元补助,用于设备购置和环境改造。

(二)助餐机构运营补贴

1.对依托养老服务机构新建或改建的“老味道”食堂,全年安全运营10个月以上,日均助餐老年人达20人以上的,区财政给予每年2万元奖励补助,日均每增加20人,年增加补助2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对依托社会餐饮企业设置“老味道”食堂,全年安全运营10个月以上,日均助餐老年人达40人以上的,区财政给予每年2万元奖励补助,日均每增加20人,年增加补助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对“老乐汇”助餐点,全年安全运营10个月以上,日均助餐老年人达5人以上的,区财政给予每年0.3万元奖励补助,日均每增加5人,年增加补助0.3万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4.对“老邻舍”助餐点,助餐达10个月以上,按照助餐老年人数,区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200元奖励补助。以上助餐机构当年若产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取消当年度补助。当年新开设助餐机构未满10个月的,按实际连续运营月份给予补助。

(三)服务对象用餐补贴

一类、二类服务对象每天可享受一餐用餐补贴,其中一类对象补贴5元,二类对象补贴3元,由助餐机构在与老年人餐费结算时直接扣减,区财政再与助餐机构结算。

(四)补助程序

1.线下补助:符合条件的对象提出申请并填写《镇海区老年用餐申请表》,村(社区)初审,镇(街道)复审汇总,区民政局审核后根据用餐次数直接将补助资金打入助餐机构账户。

2.线上补助:待老年智慧助餐管理系统成熟上线后,可按照系统程序申请补助。各镇(街道)、村(社区)可根据实际给予助餐机构适当补贴或提高助餐标准。对行动不便的困难老年人,确需送餐服务的,经本人申请,镇(街道)审批,由各镇(街道)落实送餐人员和送餐经费。

五、运营管理

1.助餐机构的设置要符合相关消防法律规范。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

2.助餐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履行职责。可依托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实行社会组织登记或备案,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3.区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联合监制“老味道”食堂、“老乐汇”助餐点服务标识,包括名称、LOGO图案、编号等内容。服务标识应悬挂于助餐机构正门醒目位置,方便老年人辨认。社会餐饮企业开设的“老味道”食堂,要开辟老年助餐专区,设置明显标识,鼓励设置无障碍设施等。

4.助餐机构应规范财务管理,设置食堂经费专户或单独列支科目。建立老年用餐登记、费用支出等台账,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通过适当方式公示收费标准、费用支出、捐赠情况等信息。委托第三方代理账目的,相关费用可以在补助经费中支付。

5.鼓励社会捐赠。社会捐赠的资金存入食堂经费专户或科目,实物捐赠按照市场价的70%进行折算,统筹用于老年人自负费用减免。助餐机构应根据社会捐赠等情况适当下调收费标准,但下调比例不宜高于成本指导价的50%。不提倡免费用餐。

6.各类助餐机构要依托智慧助餐管理系统规范财物、捐赠、志愿服务等事项管理,要按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做好系统数据录入和维护等工作。

7.提供配送餐服务的助餐机构,要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明确食品安全、配送流程、服务价格、送餐补贴等事项,完善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要结合老年人餐饮习惯建立老年健康食谱,每周周一前进行公布。

8.各类助餐机构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属地镇(街道)及有关部门报告。

9.助餐机构应当在工作日提供午餐服务,有条件的可提供早、晚餐服务和周末、节假日服务。

10.助餐机构因装修改造、气象灾害、疫情防控等原因需暂停服务的,应事先征得属地镇(街道)、区民政局同意,告知服务对象并对外公告。因其他原因关停的,应提前15天将关停原因、资金清算情况、老人意见等信息报告给属地镇(街道)及区民政部门。无故关停且不报告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镇(街道)应通过协调邻近的助餐机构供餐、送餐上门等方式保障老年人的就餐需求。

六、社会参与

1.加强宣传引导,发动社会参与,实现“政府补一点、企业让一点、社会捐一点、子女充一点、老人掏一点的“五个一点”,不断完善老年助餐服务体系,实现老年助餐的可持续发展。

2.各镇(街道)及村(社区)要发动党员志愿服务,实施“党建+老年助餐服务”增强老年助餐服务红色基因。依托“五社联动”,建立为老服务志愿队伍和服务项目,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引入公益慈善组织和志愿者组织参与老年人助餐、送餐服务。

3.各镇(街道)及村(社区)要积极发动乡贤、企业家、爱心人士等为助餐机构捐款捐物,设立爱心捐赠榜,妥善使用社会捐赠资金,及时公布捐赠情况。

4.助餐机构可根据实际需求设置志愿服务项目和服务时长,探索建立“时间银行”转换机制,对提供志愿服务的,经村(社区)或运营单位确认后,可在助餐机构及所属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内进行服务转换。

七、激励机制

1.对设有助餐机构并运营3年以上的村(社区),在文明村(社区)考评中酌情予以加分。镇(街道)对村(社区)干部考核中,对设立助餐机构并长效运营的村(社区)干部应给予适当加分。

2.把老年助餐机构建设纳入乡村振兴考评体系,促进乡风、民风健康发展。

3.村集体经济可结合自身实际,提取适当的福利事业公益金用于老年人用餐伙食自负费用减免。

4.对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慈善资源参与老年食堂运营的个人、集体或单位在慈善评选中予以推荐。

八、职责分工

(一)区委组织部

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对引进的创业创新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享受助餐待遇进行审核。引导党员干部参与助餐志愿服务。

(二)区委宣传部

负责对老年助餐工作的宣传报道,挖掘助老、敬老、孝老典型事迹,将助餐工作纳入文明村(社)考评中体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区民政局

统筹推动全区老年助餐工作,纳入对各镇(街道)目标管理考核,督促指导各镇(街道)立足实际推进助餐工作。建立推广老年智慧助餐管理系统并逐步应用信息化管理手段,绘制全区为老“助餐地图”,制作“爱有滋味”老年助餐卡。加强督查,通过多种形式了解助餐工作情况、助餐机构服务质量和老年人的满意度。会同有关部门兑现补助政策,并根据试运行情况修订完善实施方案。

(四)区财政局

负责全区为老助餐服务补助经费的保障工作,将相关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五)区市场监管局

负责老年食堂建设指导和验收,对老年食堂和助餐点的食品安全进行指导和监管,定期开展相关督查和宣教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六)区人力社保局

按照规定在助餐机构设立公益性岗位降低机构运营成本。

(七)区消防救援大队

指导、协助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八)区慈善总会

视情设立老年助餐关爱项目,引导社会爱心力量通过定向捐赠、冠名捐赠的方式助力助餐机构长效运营。

(九)其他相关部门

区卫生健康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残联等部门负责对特惠老年人中相对应的困难对象进行审核和监管,配合做好老年助餐服务工作。

(十)镇(街道)

加强调查研究,通过免费提供场地、房租优惠、资源整合、费用补贴等方式,因地制宜布局助餐机构。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助餐服务体系,购置送餐车、送餐盒等各类为老助餐设施设备,统筹做好区域内的送餐服务。为助餐服务人员及就餐老年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联合市场监督管理所加强对助餐点食品安全的监管,推动助餐机构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保障服务人员和就餐老年人的人身安全。指导助餐机构做好工作台账,规范资金使用。及时掌握助餐服务供给能力、服务质量、服务满意度以及存在的问题。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特别是老年人的理解和支持,不断提高老年助餐知晓率,让更多老年人享受安全、方便、实惠的助餐服务。

(十一)村(社区)

加强政策宣传,对老年人助餐需求进行全面排摸,对一、二类服务对象排摸要全覆盖、资格审核要准确。大力支持村(社区)助餐机构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助餐服务,指导助餐机构运营管理。通过配备公益性岗位、招募党员、义工等志愿者,链接居家养老服务站等各类社会资源,建立助餐网络,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点对点的送餐服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