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索  引  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成文日期:

文件编号:

主题分类:

【部门负责人解读】镇海区农业农村局党委书记、局长 陈松林解读《宁波市镇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文章正文

解读人:镇海区农业农村局党委书记、局长 陈松林

解读时间:2023年1月28日

近日,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宁波市镇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镇政发〔2022〕3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起草的背景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分别于2020年1月1日、2021年9月1日实施;《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于2021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宁波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01年6月25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公布)已于2019年11月废止。我区原有的宅基地管理政策体系已缺乏上位法依据。

二、《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三、《管理办法》的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1年10月,正式启动了新的《管理办法》修订工作。2022年2月底形成《管理办法》初稿。区政府分管领导多次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具体业务人员召开专题研讨会,听取《管理办法》修改、反馈情况,开展讨论和修改。2022年3月8日至10日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赴相关镇(街道)召开基层座谈会听取相关意见5次;3月24日至30日向有关镇(街道)、部门开展书面意见征求。共收到各类反馈意见建议106条,采纳44条,不采纳62条。5月23日至6月1日在镇海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信息平台进行网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收到反馈意见1条,采纳1条)。邀请第三方开展社会风险评估和评审会议,经评估等级为低风险。《管理办法》共经前后57次的修改,7月14日通过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于7月15日通过区政府常务会审议。

四、新老宅基地管理体系区别

(一)对国家住房保障性政策享受的范围不同

对国家住房保障性政策享受的范围进行明确,以得到过房产或者货币分房来认定,其余不再受限制。

(二)明确了户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户是指按照规定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员组成的家庭。

(三)明确了户型的定义和夫妻自然合户。

以户内有宅基地审批资格的男性且已婚或者已达到婚龄为完全户型的标准;明确了夫妻自然合户。

(四)将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等人员享受宅基地问题予以明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框架下,将原《宁波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中的“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宅基地的内容予以吸纳。

(五)明确宅基地审批程序

明确宅基地审批程序按照《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2020 年修订版)的通知)》执行。

五、管理执行标准

宅基地面积标准,根据使用土地性质进行控制。使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二十五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四十平方米。

六、注意事项

农村村民已建合法住宅,需要重建、改建、扩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

七、关键词解释

1、农村宅基地: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以下简称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依法审批,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用房的集体建设用地。

2、户的解释:本办法所称户是指按照规定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员组成的家庭。

政策原文链接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镇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