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镇海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调查结果 | 截至2022年9月13日24时,共征集到有效意见1条,采纳1条。
|
||||||||||||||||||||||||||||||||||||||||||||||||||||||||||||||||||||||||||||||||||||||||||||||||||||||||||||||||||||||||
征集开始时间 | 2022-09-02 08:30:00 | ||||||||||||||||||||||||||||||||||||||||||||||||||||||||||||||||||||||||||||||||||||||||||||||||||||||||||||||||||||||||
征集结束时间 | 2022-09-13 23:59:59 | ||||||||||||||||||||||||||||||||||||||||||||||||||||||||||||||||||||||||||||||||||||||||||||||||||||||||||||||||||||||||
征集内容 |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的通知》(甬政发〔2022〕10号)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由镇海区政府办牵头起草了《镇海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将该意见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2年9月13日前,将意见反馈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人:张春娜,联系电话:89287811。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日 镇海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宁波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新居民”一件事场景应用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21〕57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的通知》(甬政办发〔2022〕10号)要求,稳妥有序推进我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服务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我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服务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推动我区流动人口公平、有序、梯度享受公共服务和便利,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我区实施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在宁波市镇海区内居住、工作,并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 二、积分指标组成 (一)积分指标。积分指标由省级共性指标、市级共性指标和区级个性指标组成,总分值300分,其中省级共性指标分值100分,市级共性指标分值150分,区级个性指标分值50分。 1.省级共性指标。设“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能”“缴纳社保”“居住时间”5个指标项,总分100分。省级共性指标得分全省通用、跨区互认。 2.市级共性指标。设“就业”“住房”“紧缺岗位”“投资纳税”“带动就业”“发明创造”“表彰奖励”“参与公益”“无偿献血”“无偿捐献”10个指标项,总分150分。设置“违法失信”“违法犯罪”2个扣分冻结指标。市级共性指标得分全市通用、跨区互认。 3.区级个性指标。设“公益岗位”“综合治理”“表彰奖励”“垃圾分类”“部门、镇(街道)、村(社区)、企业赋分”5个指标项,总分为50分。区级个性指标得分仅限于镇海区内应用。 (二)积分规则。流动人口的积分总分值为省级共性指标积分、市级共性指标积分和区级个性指标积分之和减去扣分所得。 三、积分应用 流动人口量化积分应用在入学、落户、旅游、申请公租房补贴、职工健康体检、贷款、保险等政府公共服务、民生保障等领域。 四、操作流程 (一)积分申请 1.线上申请 (1)申请人持有效居住证登录“浙里办”APP或浙江政务服务网进入“浙里新市民”应用,查看各项指标赋分规则以及赋分情况; (2)根据提交材料自动分发赋分部门审核; (3)需要调整赋分的,根据指标填写要求完善信息并上传证明材料;审核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赋分; (4)申请人对赋分有异议可提出复核申请,审核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反馈。 2.线下申请 (1)申请人持赋分相关证明材料到居住证登记地量化积分窗口办理; (2)窗口工作人员收取申请材料,登记收件信息; (3)根据登记材料自动分发赋分部门审核; (4)审核赋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赋分; (5)申请人对赋分有异议可提出复核申请,审核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反馈。 (二)积分审批 1.申请人通过线上或线下提交的积分申请材料自动分发至对应审核赋分部门人员进行审核; 2.审核赋分人员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用户工作平台”进入“宁波市浙里新市民管理系统”; 3.审核赋分人员根据申请人递交材料与指标情况,核查材料是否符合赋分情况; 4.当材料不符合赋分情况,审核不通过,不赋分;当材料需要补充证明时,可发起补充材料需求,申请人提交补充材料并递交部门再次审核;当材料符合赋分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赋分; 5.申请人对赋分有异议可提出复核申请,审核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反馈。 (三)积分查询 1.线上查询:申请人登录“浙里办”APP或浙江政务服务网,在“浙里新市民”应用自助查询积分; 2.线下查询:申请人凭有效居住证到居住证登记地量化积分窗口查询。 五、职责分工 (一)区级部门职责 1.区政府办公室统筹推进全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流动人口积分申请办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牵头建设、运营和维护本地区宁波市浙里新市民管理系统。 2.区公安分局负责做好流动人口电子居住证申领发放、互认转换等管理服务工作。 3.区教育局负责做好义务教育领域的积分应用工作,并做好每年度积分入学入园的公示工作。 4.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就业等领域的积分应用工作。 5.区建设交通局负责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共有产权住房等领域的积分应用和公示工作。 6.区大数据中心负责提供系统配套数字基础设施,协助和指导相关单位做好本地区宁波市浙里新市民管理系统所需的数据资源的申请、回流和共享工作。 区发改局、区科技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税务局、区垃圾分类办、文明办、平安办、区红十字会等单位按各自职责,负责流动人口材料审核及赋分(赋分细则自行制定)工作,并做好所属领域的积分应用和公示工作。 (二)镇(街道)职责 各镇(街道)量化积分申请窗口承担流动人口积分申评的咨询、解释、收件、登记,协助办理线上申请及赋分(赋分细则自行制定)等工作,并落实专人负责。 (三)所有部门 各镇(街道)、部门惠及流动人口福利资源等梯度供给分配时,需依托流动人口量化积分,使用“浙里新市民”平台。 六、其他要求 (一)申请人应当对本人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伪造、变造或使用虚假申请材料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罚;违规失信行为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主体信用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据此获得的积分清零,一并取消因积分取得的相应权益。 (二)省内居住证和积分互认工作按照省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关于进一步完善镇海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制度的通知》(镇流管办〔2017〕6号同时废止。 附件:1.省级、市级共性指标和镇海区个性指标赋分标准 2.操作流程图 附件1 省级、市级共性指标和镇海区个性指标赋分标准
附件2 操作流程图 |
||||||||||||||||||||||||||||||||||||||||||||||||||||||||||||||||||||||||||||||||||||||||||||||||||||||||||||||||||||||||
来源/所属机构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