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58773/2022-212319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成文日期: | 2022-07-29 | 体裁分类: | 决定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机械设计制造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为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金华南路55号。
法定代表人:毛友军,局长。
第三人:*冲,男,1985年5月生,汉族,现住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永旺村蒋家19号。
申请人*机械设计制造有限公司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4月21日作出的编号为宁镇工决[2022]23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审理结束。
申请人称:2022年4月21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编号为宁镇工决[2022]238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一份,申请人认为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不服上述决定书,故此,特提请行政复议,理由如下:1.第三人所称的受伤时间为 2020年9月15日,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提交考勤资料证明,考勤资料明确该日第三人系请假状态,既为请假状态又如何可能上班受伤,申请人的证据已经足以证明第三人所称的受伤并非工伤。 2.宁波市镇海龙赛医院CT诊断报告显示第三人为L4/5椎间盘膨出并中央突出,又诊断其为腰椎扭伤。宁波市镇海龙赛医院对“腰椎扭伤”的诊断也是基于第三人的自我陈述。而事实上,腰椎扭伤的影像特征应当是无异常表现的,如出现第三人椎间盘膨出并中央突出影像表现的应当是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如为腰椎间盘突出的,根据基本常识推断应当是第三人自身腰椎间盘的退行性改变、长期自身腰姿不正等多重原因综合导致的,绝非某一次偶然性的扭伤可以导致的。综上所述,第三人未在上班时间所受“腰椎扭伤”不应认定为工伤。为此,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6条之规定提请复议,请求复议机关公正执法,对本案作出公正、公平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认定事实清楚。根据提交的材料描述如下:*冲是*机械设计制造有限公司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从事仓管员工作。2020年9月15日9时左右*冲在公司整理第三车间报废区域的产品,弯腰搬运产品到托盘时由于用力不当搬起后感腰部不适,未予重视,继续搬运其它产品后感腰部疼痛加剧,稍作休息后腰痛未能缓解,向主管汇报情况后主管建议用云南白药喷雾及并休息观察,腰痛仍未见好转,下午前往宁波市镇海龙赛医院就诊,CT诊断报告显示:L4/5椎间盘膨出并中央突出。门诊予以对症治疗处理,9月15日医疗证明书诊断:腰椎扭伤。后来工伤认定阶段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对*冲和其主管*燕伟做笔录时也确认是工作时腰扭伤。二、程序合法。2021年9月10日,*冲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因提供资料不完整,同日,被申请人开具了《申请工伤认定补正材料告知书》(宁镇工补〔2021〕750号),明确一次性补正的相关材料,在补正相关材料后于2022年3月3日受理*冲腰部伤的工伤认定申请。在受理*冲的工伤认定申请后,被申请人向复议申请人发送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并送达。被申请人在进行调查后于2022年4月21日作出工伤认定并送达。三、适用法律准确。复议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情况说明、岗位说明书及考勤记录。在情况说明中阐述*冲于2011年3月14日进厂工作,对于2020年9月15日9时左右*冲在搬运产品时,由于用力不当导致腰部损伤的事宜,单位经过了解,当时没有其他员工看到*冲的受伤经过,且受伤之日距今时间较长,当时的视频监控已经被覆盖,无法核实。同时单位提出,*冲的病情不属于外力受伤所致。故单位对*冲提出的认定工伤事宜不予认可。被申请人对*冲的主管*燕伟进行调查:2020年9月15日上午*冲在公司仓库正常上班,期间*冲过来告知“工作时扭伤了腰”,主管让其“喷点云南白药,休息一下”。下午*冲向主管请假前往宁波市镇海龙赛医院就诊,医院初诊病历上记载:患者半天前因工作时扭伤致腰部疼痛不利,检查腰骶部压痛(+)。9月15日医疗证明书诊断为:腰椎扭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提交的考勤资料证明,2020年9月15日*冲系请假状态,与实际情况不符。用人单位提交的岗位说明书及情况说明不足以证明*冲于2020年9月15日9时左右在公司搬运产品时不慎扭伤腰部的情形不实,亦无法证明该腰椎扭伤为非外力所致。*冲于2020年9月15日9时左右在公司搬运产品时不慎扭伤腰部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应认定为工伤。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了宁镇工决〔2022〕23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应依法维持该《认定工伤决定书》。
第三人答复称:第三人于2011年3月份进入*机械设计制造有限公司从事仓库管理货物搬运工作。1.工伤过程:2020年9月15日上午9时许,第三人整理公司第三车间报废区域的产品时,由于报废区域产品放置混乱,里面混放着合格产品、待确认产品、报废产品,产品放置的东倒西歪,在第三人使用手动拉车拖动靠墙边堆放的报废品时,有一件放置在托盘边缘的DFB00013350产品掉落托盘,由于产品掉落区域是行车限位区域吊装不到,第三人强行弯腰把掉落的DFB00013350产品搬到托盘上(重量约80KG),由于用力不当搬起后感觉到腰部有点不适,但第三人没太在意(因为以前自己和同事们搬运重产品后腰部不适或腰扭伤的情况时有发生,但是都不敢上报怕被公司针对),然后又在错误估算另一件产品重量的情况下,强行搬动另一件需要拉去报废的A9B10131266产品(重量196KG),搬运完A9B10131266产品后腰部疼痛加剧,第三人用手按压和轻敲腰部希望减轻疼痛,短暂休息片刻并用钉钉上报情况后忍痛把报废区整理完,即向主管(*燕伟)当面汇报了整理报废产品时受伤情况,建议第三人先喷涂云南白药活血止痛喷剂后休息观察,在休息二小时后疼痛没有好转,并且出现两腿放射性疼痛,后上报公司处理。因公司车辆不在,让第三人自行去龙赛医院骨科就诊,诊断为:腰椎扭伤。2.第三人因在瑞麦公司长期从事搬运重物工作,工作十年期间也有过几次腰部扭伤情况,都是被公司领导私下劝导放弃申报工伤,这次严重的腰椎扭伤并导致腰椎间盘突出,公司还是想第三人放弃工伤申报,第三人也想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把医药费用报销就可以了。没想公司个别人对第三人冷嘲热讽,拒不承认第三人这是工伤,还有管理层从中阻拦别的同事给第三人作证,不给调视频监控,还威胁第三人不给调薪,让同事不准和第三人接触等。对于公司的这些无耻操作第三人深感痛心,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腰椎扭伤和腰间盘突出,这都是因为在公司长期搬运重物压迫导致的,公司主张的退行性改变为无稽之谈,违背事实。4.请求维持宁镇工决(2022)23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第三人系申请人的员工。2020年9月15日,第三人告知其主管上午工作时扭伤了腰下午请假前往宁波市镇海龙赛医院就诊,CT诊断报告显示L4/5椎间盘膨出并中央突出;同日疾病诊断意见书诊断为腰椎扭伤。2021年9月10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因资料提供不完整,被申请人同日开具了申请工伤认定补正材料告知书,明确一次性补正相关材料。2022年3月3日,被申请人受理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2022年4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编号为宁镇工决[2022]23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第三人于2020年9月15日9时左右在公司搬运产品时不慎扭伤腰部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申请人不服该决定书,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等;被申请人提供的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情况说明、岗位说明书及考勤记录、认定工伤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特快专递面单、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工伤认定补正材料告知书、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门诊病历就诊记录、CT诊断报告、疾病诊断意见书、工伤认定调查(询问)笔录、被调查人身份证、考勤记录等;第三人提供的CT诊断报告、疾病诊断意见书、考勤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作出认定工伤决定的法定职权。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第三人的门诊病历、CT诊断报告、疾病诊断意见书及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可以认定第三人系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事实。第三人的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申请人虽对第三人受伤是否发生在为其工作期间提出质疑并认为第三人的受伤不构成工伤,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第三人受伤是由其他原因造成、其受伤不是工伤,故申请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被申请人据此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第三人于2020年9月15日受伤并于2021年9月10日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补正相关材料后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3日受理。后被申请人经发送举证通知书,并经调查后于2022年4月21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程序合法。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4月21日作出的编号为宁镇工决[2022]23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