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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2- 08- 10 浏览量: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
文件有效性 | 废止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BZHD01–2022–0006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 |
文章正文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日 关于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奋力建设现代化滨海大都市科创强区、品质之城,优化全域服务业发展环境,增强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的平台、企业,促进服务消费提质扩容,根据《中共镇海区委 镇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镇海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镇区委〔2018〕32号)和《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海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镇政办发〔2022〕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快商贸流通业发展 1.大力引进和培育商贸企业。对新引进且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含)的批发业企业和年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含)的零售业企业,三年内按照销售收入5%以内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支持商贸企业做大做强。对现有限上批发业企业,当年销售收入超过上年度(最高年度),每增加1亿元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现有限上零售业企业,当年销售收入超过上年度(最高年度),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合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鼓励商品贸易集聚发展。对入驻符合导向的商品贸易重点专业市场且满足相关要求的企业,按照主营业务收入2%以内给予补助。对商品贸易集聚程度高、销售收入占全区比重大的园区,经认定,其入驻企业可参照重点专业市场的政策补助。 4.鼓励商业综合体(广场)引进独立法人企业。投运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综合体或大型商业中心,每引进1家独立法人并纳入区统计库的规上企业,对其运营主体或招商运营团队给予2万元的奖励。 5.鼓励外经贸企业拓展境内外市场。对参加重点境内外展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开展境外投资和承包境外工程等的开放型企业,给予一定资金扶持。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6.支持电商创新发展。对年销售额符合要求的电子商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以及积极利用海外仓、独立站开拓海外市场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一定资金扶持。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二、提升港航物流业发展 7.鼓励航运企业做大做强。对区内从事航运物流的企业,根据其营业收入给予一定资金扶持。大力推动航运业人才培育,促进航运业转型升级。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三、支持旅游、体育和文化产业发展 8.鼓励旅游、体育和文化产业发展。促进旅游品质提升,鼓励景区品牌创建,对获评国家、省、市级景区的给予一定资金奖励。推动体育产业发展,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引进和扶持一批优质的体育产业项目。加快引进文化创意服务企业,打造区级文化产业园区(特色街区),积极引进国内知名的文化服务业、文化批零业企业。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四、培育其他营利性服务业重点产业 9.引进培育服务业高端业态。对新设立且上规的金融服务业(不包括国有控制性金融机构)、软件信息服务业以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三年内按照营业收入7%以内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0.鼓励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加速发展。对现有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含)且增速不低于10%的金融服务业、软件信息服务业以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按照营业收入5%以内给予奖励性补助;对现有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含)且增速不低于10%的,按照营业收入6%以内给予奖励性补助。以上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1.鼓励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限上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差额奖励。 12.加快人力资源产业集聚发展。对新落户我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注册资金在200万元(含)以上的,分层分类予以支持。同一主体本条款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五、支持城市经济和居民服务业发展 13.加强商贸业集聚区品质提升。对创建商业特色街区(夜间经济街区)、15分钟商贸便民服务圈、示范智慧商圈、绿色商场,并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荣誉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差额奖励,对复评通过的给予10万元奖励。 14.鼓励商贸连锁企业拓展提升。对在我区独立注册法人且有3家及以上直营门店的连锁企业,每净增1家30平方米及以上的直营连锁门店奖励5万元,单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5.引进和发展大型商超。对在我区独立注册法人单位的大型商超(面积规模在3000平米以上),并纳入限上统计的,自入库起计算,前三年按营业收入7%以内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对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的,第四、第五年再按营业收入5%以内给予一定奖励。 16.加快引进知名消费品牌业态。鼓励知名品牌、网红业态和中华老字号等向大型商业综合体集聚,对首次在镇海开设门店的知名消费品牌业态,给予品牌方或运营商一定补助,对首次在镇海开设门店并纳入统计库的,给予商业综合体或大型商业中心一定奖励。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17.支持餐饮企业规模化发展。对限上餐饮单位当年营业额增幅实现正增长的,营业额与去年同比每增加200万元奖励1万元,以此类推最高奖励10万元。 18.鼓励“餐饮名店”品牌化发展。经认定为白金五钻、五钻级、四钻级和三钻级的酒店,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和3万元的资金奖励;被评为五叶、四叶、三叶国家级绿色饭店的,分别一次性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的资金奖励。钻级酒店与绿色饭店通过复评给予1万元的资金奖励。 六、加快服务业集聚发展 19.鼓励发展服务业产业基地。重点推进生产性服务业产业基地建设,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服务业园区(基地、示范区),一次性给予园区(基地、示范区)运营方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20.鼓励楼宇经济发展。经认定,对符合产业导向且总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综合产出较高的(剔除房地产企业),给予楼宇经营管理机构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差额奖励。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七、推动服务业提质升档 21.积极培育上规模的服务业企业。经镇(街道、园区)同意,对年内达到规模并首次纳入统计库的限额以上批零住餐和交通运输、软件信息、其他营利性服务业等服务业法人主体,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 22.鼓励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加大投入。对企业年投入在100万元以上且符合产业导向的生产性固定资产投入项目(不包括土地、厂房、办公楼、船舶、车辆等基础设施),按项目实际投入额的10%给予补助。信息化、智能化项目改造投入在2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采购额的20%给予补助。以上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3.鼓励服务业企业争先创优、示范引领。对首次入选宁波市服务业创新之星、成长之星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通过宁波市总部企业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评为浙江省服务业亩产效益领跑者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24.加快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对分离设立的批发零售企业,自分离次年起三年内,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当年给予50万元补贴;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当年给予100万元补贴。鼓励实体企业分离设立科技服务、检验检测、软件信息等服务业企业,自分离次年起三年内,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当年给予10万元补贴。对于加快扩大我区服务业经济发展规模、促进服务业经济增长的重点项目,根据实际投资额、主营业务收入等给予补助。 八、其他 25.本政策中适用的对象是指纳入服务业统计名录的批发、零售、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金融服务、住宿餐饮、软件信息、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交通运输、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6.享受扶持的新引进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系统及统计关系须在镇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且承诺自领取末笔扶持资金起5年内不迁移至区外、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联动,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主管部门将追回已兑现的扶持资金。资金主管部门另有资金兑现条件的,就高约定兑现条件。 27.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中多项条款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项目获国家、省、市扶持,上级要求区级配套的,本政策补助视同配套。 28.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骗、恶意欠薪等重大事故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大量空置土地、节能减排目标未完成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根据《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资格限制管理规定》执行。弄虚作假、多头申报、骗取资金的企业追回已拨付资金并追究法律责任。 30.本政策执行期内遇国家、省、市重大政策调整,按调整后政策执行。本区原有同类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31.本政策自2022年9月1日施行,2022年1月1日起符合本政策扶持条款的申报参照本政策执行。 |
政策解读 | 《关于印发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
政策图解 | 图解关于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