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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海区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科技政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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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推进“122”千百亿产业集群发展的行动方案》(镇区委办〔2019〕140号)、《镇海区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0-2022)》(镇政办发〔2020〕12号)、《镇海区数字经济发展三年行动计划》(镇政办发〔2020〕82号)和《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海区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镇政办发〔2021〕50号)等文件精神,大力推进全区科技创新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政策资金是指列入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由区科技局统筹管理,用于支持区域科技创新与进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技进步水平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科技政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绩效考评的原则。

第四条  科技政策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并接受区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资金申报条件

第五条  区级科技资金补助对象主要为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纳税关系在本区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及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平台、个人。

第六条  上年度已纳入研发统计报表填报对象的企业享受本办法除“第八条(九)”以外,报表中须有研发经费支出。规上工业企业享受本办法需满足上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100万元或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2%的条件,具体按《镇海区研发投入评价操作细则(试行)》(镇科创领〔2018〕4号)执行。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七条  科技政策资金主要用于支出企业技术创新、新产品和新工艺的研发、科技成果(项目)转化和推广、孵化器、产学研合作、科技金融等项目,以及对未获得上级经费资助的国家级立项科技项目补助。

第八条  资金补助标准和方式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对首次提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并通过初审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年度营业收入小于2000万元的科技型小微企业,首次或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的,认定后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性补助,对政策支持年度内整体搬迁至我区并确认证书资格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视同首次通过认定并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评区科技重新引领TOP10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二)产业技术研究院和企业创新联合体建设奖励。对政府与高校院所、骨干企业合作共建、区内重点优势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产学研中心)的,牵头成功申报企业创新联合体的,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政策。

(三)企业创建研发机构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研发机构的企业,分别给予每家300万元、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励(奖励就高补差,不含上级经费);对首次认定为省、市企业研究院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给予20万元奖励(奖励就高补差,不含上级经费)。

(四)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奖励。鼓励社会主体参与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建设,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其中专业孵化器再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备案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15万元奖励(奖励就高补差,不含上级经费)。

(五)技术经纪人奖励。发挥技术经纪人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面作用,对经镇海区科技局备案的技术经纪人促成在区内转化的科技成果,按不超过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5%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六)国家科技项目、科学技术奖奖励。对未获得上级经费资助的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除高新技术企业以外),认定后第二年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补助。制造业企业项目科技成果获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的,在享受上级政策基础上,按以下标准奖励: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和3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5万元和20万元奖励;获得市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奖励(奖励就高补差)。

(七)镇海区“十四五”技术攻关重大专项补助。实施镇海区“十四五”技术攻关重大专项计划,支持企业围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联合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机构共同开展研发攻关,经评审认定后,按照项目实际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具体按镇海区“十四五”技术攻关重大专项相关办法执行。

(八)产学研合作补助。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技术交易实际付款金额给予一定补贴。其中,符合创新券政策的给予30%、最高10万元兑现补助,符合技术交易补贴政策的给予不超过10%、最高50万元专项补助。具体按技术交易补助和创新券相关办法执行。

(九)区科技金融“科技贷”补助。具体按《镇海区科技金融“科技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九条  对需要开展申报的项目,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联合印发申报通知,组织开展申报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具体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区科技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条  申报企业(单位)需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一)《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有关资质、证书、主管部门认定文件复印件;

(四)申请区工程(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当提交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和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证明材料,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名单,及《镇海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申请区“科技贷”补助的单位,应当提供贷款和保证保险(担保)合同、利息和保费收据复印件;

(六)申请技术经纪人奖励的单位(个人),应当提交《镇海区技术经纪人奖励资金申请表》、技术经纪人资格证书复印件、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原件、项目所涉及的技术合同交易资金税务发票复印件及付款凭证复印件等;

(七)申请产学研合作补助的单位,申报创新券政策的,应当提交《镇海区科技创新券兑现申报表》、科技服务合同文本、创新券使用证明、金融机构出具的支付凭证、科技服务方开具的收款发票、技术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等;申报技术交易专项补助的,应当提交《镇海区企业技术交易补助项目申请表》、宁波技术交易网网上成交证明、技术合同文本和网上技术市场备案登记证明、金融机构出具的支付凭证和技术出让方开具的收款发票等。

(八)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企业应按申报通知文件明确的期限、程序及要求向区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提交申报材料时,应一并对以下内容进行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合法、完整,取得补助、资助、奖励资金后按规定用途使用并配合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若发生违背承诺的事实,自愿放弃五年内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十二条  享受扶持的新引进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须在镇海区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且承诺自领取末笔奖励资金起5年内不迁移注册至区外、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若企业5年内迁移的,应主动返还有关奖励,不主动返还的,主管部门将追回已兑现的奖励资金(因政府要求拆迁而外迁的除外)。

第十三条  区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采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组织专家评审、开展现场核查等程序,根据择优扶持原则,确定扶持企事业单位名单、个人和金额,并进行网络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资金,到企业的扶持资金通过国库直接支付,到个人的扶持资金通过区科技局转拨。

第十五条  凭上级或区政府表彰、认定文件、上级资金下达文件,按照我区有关政策给予企业(单位、个人)补助、资助、奖励资金的,不再履行申报、审核、公示等程序,直接凭上述文件兑现政策。

第十六条  区科技局负责申报、审核资料的整理、归档,保管期限一般不少于五年。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区科技局为科技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共同负责科技专项资金的政策制定、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研究确定科技专项资金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区财政局主要负责安排年度预算资金、发放项目经费、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科技局主要负责编制资金年度预算、制定年度立项工作计划,组织项目申报并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拟定项目合同、监管项目实施情况以及评价项目绩效等工作。

第十八条  相关企业获得的扶持资金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企业(单位)弄虚作假骗取政策资金、违反规定使用政策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额追回补助奖励资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其五年内申报政策资格。

第二十条  区科技局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同步编报绩效目标。区财政局对预算资金进行绩效管理,并做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区科技局对奖补对象履行承诺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后续跟踪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区科技局牵头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同一主体的同一事项或参照同一奖励依据的项目,不重复享受市级和区级各项奖励扶持政策,级别提升的给予补差奖励,区级各项优惠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除第八条(一)(三)(六)外)。上级政策要求区财政予以配套奖励的,区配套部分按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奖励补助标准或配套办法计算、兑现。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所涉项目,落户三年以上的企业当年享受的扶持资金总额(不包括上级特定专项补助),原则上不高于上年的企业综合贡献。其中,上年度营业收入小于2000万元的区级研发机构认定补助、产学研合作补助、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补助、孵化器补助、区科技金融“科技贷”补助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原政策《关于印发镇海区科技政策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镇科〔2019〕23号)与此文件冲突的以此文件为准,本文件中未涉及的部分政策仍按原文件,涉及整年度政策兑现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有关资金管理要求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执行《关于修订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21〕52号)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