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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2- 07- 01 浏览量:

关于印发《镇海区博士创新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件有效性 有效
文章正文

各镇(街道)科协:

为深入实施博士集聚行动计划,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推动我区企业和高校科研力量优化配置和资源共享,服务科创强区、品质之城建设,区科协制订了《镇海区博士创新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科学技术协会

2022年7月1日

镇海区博士创新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博士创新站建设的指导意见》(浙科协发〔2021〕14号)和《关于开展博士创新站建设的通知》(甬科协〔2021〕69号)文件精神,推进博士等高层次人才引进和服务,加强博士创新站的规范化和长效化管理,提升博士创新站的质量和水平。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创新站是以我区企事业单位为建设主体,以博士英才为依托,通过博士和企事业单位建站合作,开展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产品迭代升级、技术人才培育、科技项目申报等,解决企业缺技术、缺人才难题,有效打通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的人才流动通道,服务企业转型升级的科技创新服务载体。

第三条  博士创新站重点围绕镇海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等,集聚一批博士英才,引进转化一批技术成果,攻克一批关键技术难题,培养一批技术人才,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企业。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请镇海区博士创新站的企事业单位和建站博士应具备以下条件:

1.建站单位在镇海区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生产运营状况良好,有明确的技术创新需求和合作项目,能为博士及其创新团队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合作项目的资金投入。

2.建站博士具有教育部认可的博士学位,具有扎实的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研发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以及工作责任心,与建站单位无人事隶属关系。每名博士领衔的博士创新站一般不超过1家。

3.建站企事业单位与至少1名符合建站条件的博士签订建站合作协议,博士创新站合作期限一般为3年。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博士创新站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由企事业单位自愿申报,全年进行申报受理。

第六条  博士创新站建设和认定工作由镇海区科协组织,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报:申请建站的企事业单位向区科协提出建站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2.审核:区科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候选名单。    

3.认定:区科技局科协党组会议审议后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发文认定并授牌。

第七条  建站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1.在认证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2.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行政或司法部门确认侵权行为的;

3.建站主体3年内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污染事件,受到行政处理的;

4.其他不应当认定的情形。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八条  建站企事业单位是博士创新站的建设主体,负责博士创新站的日常运营管理、经费保障工作,每年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对博士创新站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总结评估并提交镇海区科协备案。区级博士创新站授牌有效期三年。

第九条  博士创新站运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博士创新站”称号:

(1)合作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

(2)建站博士评价反馈差,主动要求取消的;

(3)属于本办法第七条情形的。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十条  对经认定的新建博士创新站,给予一次性1万元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建站的除外)。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或者在申请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给予该单位两年内不得享受博士创新站财政补助资格的处罚。

第十二条  区级奖励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创新站的硬件建设、人才培养、技术创新活动等,建设单位应该单独核算并专款专用,并提供台账记录等证明,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区科协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