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知识产权,镇海区市场监管局查办一起销售假冒名酒案
发布日期:2022-06-23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6月21日,镇海区市场监管局成功查办一起销售假冒名酒案。今年4月,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辖区内镇海某副食店经营场所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发现该副食店内有正在销售的“贵州茅台酒”6瓶、“剑南春”白酒5瓶、“国窖1573”白酒13瓶、“五粮液(第七代)”白酒3瓶、“五粮液(第八代)”白酒18瓶。

现场,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定,上述查获的白酒均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假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注册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商业价值的重要体现。对于该副食品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假冒“贵州茅台”、“五粮液”、“剑南春”、“国窖1573”白酒共计45瓶,并对经营户罚款30万元。

区市场监管局提醒相关经营单位需从正规渠道采购商品,切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保存好采购合同和相关进货票据。

下一步,区市场监管局将继续加强白酒市场安全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制售侵权假冒白酒行为,深入辖区超市、烟酒零售商铺、餐饮店等主要酒类销售点进行检查,继续对酒类市场进行长效监管,有力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