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58773/2022-212294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成文日期: 2022-03-01 体裁分类: 决定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03-07 14:06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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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亚运。

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为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车站路422号。

法定代表人:包临江,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玲,该局干部。

申请人*亚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1日作出的甬镇市监处罚〔2021〕458号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需要进一步审理,本机关于2022年1月28日作出延期通知书并依法送达,现审理结束。

申请人称:一、对于在其经营的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保健食品店内悬挂的宣传图中包含的“可改善风湿症和关节症状”、“对治疗心血管疾病效果显著”等内容,申请人作出如下解释:1、“可改善风湿症和关节症状”这一内容出自正规的文献和书籍,在百度百科和农业出版社《神奇的蜂产品》一书中第185页-190页对蜂蜡的保健功能有详细介绍。2、“对治疗心血管疾病效果显著”蜂胶和蜂王浆的宣传图片只是单纯对蜂胶和蜂王浆这种物质的介绍,并在宣传语后面有备注出自1999年1月25日《中国蜂产业报》。中国农业出版社《蜂胶与人类健康》一书中26页-53页对心脑血管方面做过详细的介绍,并没有提示注明和印刷本公司所售卖的产品。3、2021年8月5日,申请人安装悬挂上述宣传图。2021年8月9日,被申请人来到店内检查。申请人现场询问是否可以悬挂此类宣传图,被申请人未予明确答复,也没有收到任何整改的通知。但现场及时撤掉宣传图并重新制作前电话微信咨询过市场监管局并没有回复可不可以。作为执法部门不能为了执法而执法,为了罚款而执法。被申请人不应在没有任何教导商家和没有任何回访的情况下出具高额的行政处罚。作为执法部门不能只针对保健食品行业重拳打压,高额的罚款对于小微个体户是无法承受的。4、同类宣传在牛肉馆、推拿按摩馆、艾灸养生馆等商家无处不在,被申请人也并未作出相关处理。对此次执法的意义是规范市场环境还是出具高额的罚款,对于宣传图的悬挂应考虑悬挂时间(除去周末悬挂1天时间)和对待检查的态度给予警告或者指正教导。二、对于电脑中百度网盘内顾客分享的视频和PPT文件内容系与申请人手机百度网盘相接,属于个人资料并未作为商业宣传使用和播放过,直至8月9号检查之前店内只有6月21日一次开业宣传活动(广告牌的悬挂时间在宣传活动之后),在此活动和日常中未使用和播放过,视频的下载日期是6月27、28日并不是开业之前。三、秉承合法经营的初心,所有产品明码标价,自由选购,阳光销售的经营理念也得到了一批深受保健品毒害的中老年人支持。2021年取得营业执照开始装修,6月21日才开业,7月受台风影响,8月份疫情管控,12月镇海又发生疫情,一直响应国家防疫政策,经营困难,望考虑真实的经营困难的状况和事实依据(注明:收到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申请人把处罚结果和处罚依据现场告知本单位的顾客。对于被申请人的调查结果有悖事实,宣传对象最有发言权和最有力的证明,现场有监控视频可以证明所有人的证明是实事求是的,自愿公开的,有关部门可以取证调查)。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失事实,应予撤销。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镇海区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区政府体恤小微个体户经营困难和积极配合的态度,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9日对“*保健食品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于2021年8月10日对申请人进行初步询问,并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调查。经调查,“*保健食品店”为了宣传其经营的三邦牌蜂王浆冻干粉含片(卫食健字(2002)第0485号)及蜂帽®软胶囊(国食健字G20090175)保健食品,从互联网搜索整理了包含“可改善风湿症和关节症和关节症状”、“对治疗心血管病效果显著”等宣传内容,然后委托某广告公司设计制作了5块宣传牌,并于2021年8月5日自行将上述5块宣传牌装在其经营场所墙上。从某微信群下载了包含“顾客分享宣传食用蜂帽®软胶囊后的身体变化,降血糖、治疗关节炎、腿肿消肿、恢复胰腺功能、治疗糖尿病”等内容的4个MP4视频,并于2021年6月中旬存储在“*保健食品店”经营场所办公电脑上,通过连接经营场所内的投影设备播放给上门来的顾客观看或通过顾客微信群发给顾客观看。从互联网搜索整理并自行制作了包含“长期服用对肝胆功能、脾肺功能、肾和胰腺功能的减弱有极大的增强力和保护力,尤其能减少糖尿病并发症的发生机率”等内容的4个pptx文件,存储在上述经营场所办公电脑上,通过连接经营场所内的投影设备播放给上门来的顾客观看。本案中,申请人作为保健食品经营者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宣传其保健食品,严禁宣传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疗功能,而其在经营“*保健食品店”过程中,虚假宣传上述保健食品能够改善风湿症,治疗关节炎、糖尿病等疾病,混淆药品和保健食品的区别,误导不明真相的消费者或患者,尤其是辨别能力不强的老年人,很可能耽误最佳治疗时机,对消费者或患者带来不可估量的人身损害,依法应当予以处罚,否则将不利于惩治当前社会层出不穷屡禁不止的此类违法行为。2021年9月15日,被申请人向“*保健食品店”直接送达了甬镇市监罚告〔2021〕34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申请人于2021年9月16日提出陈述申辩,被申请人经复核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辩理由不属于法定应当或可以免于处罚的情节,被申请人对“*保健食品店”作出的处罚,在量罚时已对其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和积极配合检查等情节予以综合考量,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2021年12月1日,被申请人对“*保健食品店”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作出减轻处罚,罚款50000元,并于2021年12月2日直接送达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经营的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运保健食品店作出甬镇市监处罚〔2021〕458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9日,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保健食品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次日,经对经营者*亚运进行询问,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调查。经查,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保健食品店为了宣传其经营的三邦牌蜂王浆冻干粉含片(卫食健字(2002)第0485号)及蜂帽®软胶囊(国食健字G20090175)保健食品,从互联网搜索整理了包含“可改善风湿症和关节症和关节症状”、“对治疗心血管病效果显著”等宣传内容,并委托某广告公司设计制作了5块宣传牌,于2021年8月5日自行将上述宣传牌挂于经营场所墙上。从某微信群下载了包含“顾客分享宣传食用蜂帽®软胶囊后的身体变化,降血糖、治疗关节炎、腿肿消肿、恢复胰腺功能、治疗糖尿病”等内容的4个MP4视频,并于2021年6月中旬存储在经营场所办公电脑上,通过连接经营场所内的投影设备播放给上门来的顾客观看或通过顾客微信群发给顾客观看。从互联网搜索整理并自行制作了包含“长期服用对肝胆功能、脾肺功能、肾和胰腺功能的减弱有极大的增强力和保护力,尤其能减少糖尿病并发症的发生机率”等内容的4个pptx文件,存储在经营场所办公电脑上,通过连接经营场所内的投影设备播放给上门来的顾客观看。2021年9月15日,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秋运保健食品店直接送达了甬镇市监罚告〔2021〕34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秋运保健食品店于2021年9月16日提出陈述申辩,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复核后对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保健食品店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2021年12月1日,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保健食品店作出甬镇市监处罚〔2021〕4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罚款50000元。2021年12月2日,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保健食品店。*亚运不服,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亚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店铺宣传牌照片、百度网盘页面截图、陈述申辩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保健食品店营业执照、申请人*亚运身份证、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甬镇市监处罚〔2021〕458号)记对应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对应送达回证、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负责人集体讨论记录、申请人陈述申辩书、2021年8月10日、2021年8月25日对*亚运的询问笔录、2021年8月9日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17份、扬州三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国产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保健食品产品说明书、广告费用微信转账支付手机截屏、微信聊天记录截屏、保健食品备案信息发布网页打印件、4个MP4视频和4个pptx文件刻录光盘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日作出的甬镇市监处罚〔2021〕4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申请人主张撤销该处罚决定,该主张依据不足,本机关不予支持。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1日作出的甬镇市监处罚〔2021〕4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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