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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2- 03- 30 浏览量:

关于印发《镇海区机关工作人员子女医疗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有效性 废止
规范性文件编号 -
体裁分类 通知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文章正文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镇海区机关工作人员子女医疗统筹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八日

镇海区机关工作人员子女

医疗统筹管理办法

为保障镇海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子女(以下简称子女)基本医疗,建立和完善子女医疗管理制度,根据市本级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统筹范围和对象

已参加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镇海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工作人员子女,户口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未满18周岁且尚未就业。

二、筹资标准

子女医疗统筹经费的筹资标准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2006年统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00元,以后根据上年度子女医疗统筹经费支出情况,每年由区劳动保障局、区财政局确定下年度的子女医疗统筹费缴费标准。

三、经费管理

子女医疗统筹经费实行统一使用、管理。即:年初参保单位按规定的标准上缴子女医疗统筹费,子女在就医时发生的医疗费除医疗保险规定应由个人先自费、自付以后,由个人自负20%,其余部分由统筹基金记账结算,年终统筹基金收支相抵,结余留作下年度统一使用。

四、申报办法

凡符合参加子女医疗统筹条件的单位,一年申报一次。在申请参加子女医疗统筹时,符合条件者应全部参加。新调入工作人员的子女申报时,凭调入干部职工介绍信参保;新出生子女申报时,凭出生证和职工所在单位证明参保。

五、医疗管理

子女可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两家(一家综合性医疗机构、一家街道或镇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一年一定,一般不作调整;同时可以在专科医疗机构就医。

子女就医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及因急诊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院外检查治疗、转外地就医等,均按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均由个人现金支付。

六、就医凭证

子女的就医凭证由《宁波市医疗统筹证》和《宁波市医疗统筹卡》及《宁波市医疗统筹病历》组成。就医凭证的使用及管理办法按市基本医疗保险凭证管理办法执行。子女就医必须随带以上凭证。

七、其他

(一)子女医疗统筹的法律责任参照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二)子女就医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就医管理办法、凭证管理办法等随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调整而调整。

(三)各单位要加强对子女医疗统筹对象的管理,对因子女不符合享受医疗统筹待遇条件所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由参加子女医疗统筹的单位承担。

(四)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五)本办法由区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