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4247248/2004-103902 | ||
文件字号: | 镇政发〔2004〕32号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成文日期: | 2004-05-24 | 体裁分类: | 意见 |
体裁分类 | 意见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件有效性 | 废止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 |
镇海区关于对双农独女户实行奖励政策的补充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部门:
《镇海区关于对双农独女户实行奖励政策的补充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镇海区关于对双农独女户实行奖励政策的补充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生委关于推进我市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和《镇海区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坚持政策导向,依法推行计划生育,对双农独女户的奖励政策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奖励标准与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奖励:
1、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条件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1987年1月1日后出生),而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双农独女户家庭(领养子女除外)。
2、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双农独女户家庭,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尚未婚嫁的。
3、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只生育一个女儿,自愿终身不再生育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民家庭。
4、对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双农独女户家庭,夫妻离婚后与女儿共同生活且尚未婚嫁的一方,减半发放。
二、奖励兑现办法:
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双农独女家庭,待妻方年龄至45周岁(或女儿20周岁)后,凭户籍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村审核意见,予以发放。经费由区和镇(街道)财政各承担50%。
三、2001年前已领取《双农独女荣誉证书》并享受有关奖励待遇的,不再列入奖励范围。
四、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见由区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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