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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2- 03- 29 浏览量:

关于印发《宁波市镇海区技术经纪人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ZHD05-2022-0001
体裁分类 通知,其他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文章正文

各镇(街道)、园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技术经纪人队伍发展,加速科技成果有效转化,根据《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海区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镇政办发〔2021〕50号),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对原《宁波市镇海区技术经纪人奖励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宁波市镇海区技术经纪人奖励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

2022年3月25日

宁波市镇海区技术经纪人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宁波市镇海区技术经纪人队伍发展,加速科技成果的有效转移转化,根据《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海区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镇政办发〔2021〕5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涉及奖励资金在当年度镇海区科技发展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三条 本细则中所称“技术经纪人”,是指经浙江省技术经纪人协会等机构专业培训合格,并经区科技局备案的,在技术成果转让活动中,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体经纪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经纪组织)。

第四条 镇海区技术经纪人协会负责直接管理镇海区技术经纪人,区科技局负责政策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支持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纪机构开展技术经纪活动,对技术经纪人挖掘的本区企业技术需求信息,需经镇海科技市场审核入库备案。

第六条 对技术经纪人促成的成果转让项目和根据企业技术需求开发的成果转让项目,符合《镇海区企业技术需求、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备案登记程序,经认定, 按不超过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资金按下列标准以分段累计方式计算:

单项技术交易额在100万元(含)以内,按照技术交易额的1.5%计算;技术交易额超过100万元,不足1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1%计算;技术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照0.5%计算。

第七条 技术经纪人促成的科技成果项目,其技术转让合同受让方或者技术开发合同委托方须为我区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促成关联企业间技术交易的经纪活动不属于本细则支持范围。

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有以下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3.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第八条 技术经纪人促成的科技成果项目需在全国技术市场合同管理系统进行有效登记。

第九条 镇海区技术经纪人协会负责受理技术经纪人的奖励申报,申报要求以当年通知为准。申请技术经纪人奖励资金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镇海区技术经纪人奖励资金申请表》;

2.技术经纪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3.镇海区企业技术需求、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备案登记文件;

4.技术经纪人认领技术需求、科技成果文件;

5.技术经纪项目所涉及的、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转让合同或者技术开发合同原件;

6.技术转让合同受让方或技术开发合同委托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7.项目所涉及的技术合同交易资金税务发票复印件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8.技术经纪人走访对接相关凭证等可追溯对接活动的材料。

第十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单位、个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具体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经所在单位初审同意后,向镇海区技术经纪人协会提交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提交的复印件须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镇海区技术经纪人协会应按申报通知文件上的要求,对申报对象提交的申报材料逐一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区科技局。区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确定奖励企业(单位、个人)名单和金额,并通过信息网络平台等渠道进行网络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资金,原则上到企业(单位)的奖励资金通过国库直接支付,到个人的奖励资金通过区科技局转拨。

第十三条 技术经纪人须对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技术经纪人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政策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额追回补助奖励资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其五年内申报政策资格。

第十四条 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区级各项优惠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除另有约定外,本细则条款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或择优发放。

第十五条 有关资金管理要求本办法没作规定的,执行《关于印发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21〕52号)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原《宁波市镇海区技术经纪人奖励实施细则(试行)》(镇科〔2018〕14号)即时废止。

镇海区技术经纪人奖励资金申请表.doc

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宁波市镇海区技术经纪人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 图解关于印发宁波市镇海区技术经纪人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