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4247248/2022-109506 | ||
文件字号: | 镇政办发〔2022〕12号 | 主题分类: | 土地 |
成文日期: | 2022-03-17 | 体裁分类: | 通知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件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BZHD01–2022–0002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助推乡村振兴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施农业用地分类及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栽培、种植和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以及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生产的辅助设施用地和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用地要坚持“农地农用”,杜绝“大棚房”现象,做好耕地耕作层保护。设施农业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两大类。
(一)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连栋温室大棚、规模化养殖场所、工厂化作物栽培生产等用地。
(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辅助配套设施用地。包括:
1.种植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包括:直接与农产品生产关联、为农业种植生产配套服务的检验检疫、农资农机存放、分拣包装、保鲜存储、育种育苗、水泵房等场所,种粮大户烘谷中心,区级以上示范性家庭农场、示范性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农创客基地的产品展示、科普宣传、科技培训、管护监控等直接为农业生产管理配套的生产综合管理用房,政府统筹统建的为区域农业服务的非营利性农业废弃物收集处理中心、农机存放中心。
2.养殖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包括为规模化养殖生产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物疫病防治、引种隔离、洗消转运、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生产资料存放、产品晾晒场地等用地;水产养殖水处理等用地。
(三)以下用地纳入建设用地管理
经营性粮食企业存储、加工场所,经营性农资、农机仓库和维修场所,屠宰和肉类、水产品加工场所用地,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旅游度假场所,各类庄园、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的餐饮、住宿、办公、会议、游乐、停车场以及经营性企业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按照建设用地报批和管理。
二、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一)生产设施用地规模
工厂化作物种植栽培、规模化食用菌生产、无土化容器栽培、规模化畜禽和水产养殖等生产设施用地,用地规模根据种植或养殖规模确定。养殖设施允许建多层建(构)筑物。
(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1.种植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种植栽培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7亩。规模化种粮原则上控制在粮食种植面积的0.6%以内,最多不超过7亩。
2.养殖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生产设施用地规模的5%至15%之内,最多不超过6亩,生猪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
3.政府统筹统建的农业废弃物收集处理中心、烘谷中心、农机存放中心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等附属配套设施用地,经区资规分局与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建设方案进行论证通过后确定用地规模。
(三)严控设施农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种植类生产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和破坏耕地耕作层的种植类设施农业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选址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占用少量、零星的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控制在设施农业用地总面积的10%以内,原则上不得超过20亩。其中:规模化种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不得超过7亩,其他种植类最多不超过3亩;生猪养殖用地不得超过50亩,其它养殖类不得超过10亩。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用地单位应编制补划方案提交区资规分局和区农业农村局组织论证,经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确认后,方可允许备案使用。
三、设施农业用房建设标准
设施农业用房的建筑风貌应与美丽乡村建设、美丽田园、生态保护协调匹配。在申请备案前,需提交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通过的建设方案。
1.生产设施用地的建设方案应结合农业生产科学合理编制,在满足生产需求的前提下,做到安全实用美观协调。生产综合管理用房和多层建筑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建筑设计,并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审通过。
2.附属配套设施用地的农业用房一般为单层,建(构)筑高度(地面至檐口)控制在6米以内,因粮食烘干等实际需要的,根据实际确定建筑高度。设施农业用房鼓励采取装配式或定制式结构进行搭建,外部应悬挂统一设计的标识标牌,外立面颜色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3.生产综合管理用房占地面积最多不超过400平方米。新建生产综合管理用房应采用装配式建筑,严格控制砖混式建筑,严禁修建钢混结构建筑。
四、申报条件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政办发〔2021〕6号文件精神,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严禁“大棚房”问题发生,申报附属配套设施用地的农业生产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应在3年以上,并签订规范流转合同,同时符合区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规模经营要求,其中:粮食种植面积必须达到300亩以上;经济作物种植面积30亩以上。
以下农业生产经营者不得申报设施农业用地:
1.不符合上级有关规定的;
2.不符合农业区域规划和产业导向的;
3.主体绿色发展评价不合格的;
4.原已申请使用的设施农业用地(含已到期或未备案)改变用途从事酒店、餐饮、办公、租赁、工业仓储、出租房等,经自然资源部门年度变更调查认定为建设用地的。
5.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即将到期或不足2年的。
五、加强耕地保护
(一)坚持科学合理用地选址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农业产业规划等,合理安排设施农业用地布局。尽量利用未利用地、低丘缓坡、滩涂等非耕地或耕地质量较差的劣质土地,也可以租赁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发展设施农业,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严格控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二)加强耕地耕作层保护
1.设施农业用地按原地类管理,项目主体可以使用一般耕地,并承担耕作层保护和土地复垦义务。设施农业用地在开工建设时,项目主体应采取表土剥离、架空、隔离布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严格控制以硬化、填挖等方式破坏耕作层。未破坏耕作层、耕作层上采取架空与装配式构筑物结合(透空30厘米以上)和零星分散预制板铺面隔离的,可以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2.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时确需占用且破坏耕作层的,在申请备案前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不记息)。土地复垦费收取标准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每亩5万元、一般耕地每亩3万元、其它农用地每亩2万元。
3.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备案在撤销或到期后,申请人应在二个月内完成土地复垦并申请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经主体申请凭《土地复垦验收合格通知书》和收款凭证退还土地复垦费。如经营主体不履行复垦义务,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履行,所需费用从土地复垦费用中列支。
六、设施农业用地审批与备案管理
(一)用地申请。使用集体土地的,由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签订用地协议;使用国有农用地的,与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协商签订用地协议。农业生产经营者持用地协议、流转合同或租赁协议、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破坏耕作层的)、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方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破坏耕作层的)、《镇海区设施农业用地申请表》和《镇海区设施农业用地审批表》向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用地申请。
(二)审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区资规分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联合会审和实地踏勘,对设施农用地的合理性和合规性(包括用地条件、用地规模、选址情况等)、耕作层保护措施、土地复垦措施等内容进行审查。占用其它土地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当地自然资源所进行审核和实地踏勘。
(三)公示及备案。经审核通过的,镇街道将申请情况在村务公示栏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该设施农用地进行登记备案,备案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四)信息录入。镇(街道)在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和矢量数据报区资规分局录入浙江省设施农业用地监测监管系统。
七、设施农业用地监督管理
对已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业用地,在年度变更调查、卫片执法、耕地保护专项检查中发现擅自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扩大设施农用地规模的或将用于其他经营的,各镇(街道)应予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和整改;对于逾期未予纠正和整改的,相关部门要依法做出处罚,责令恢复原状。设施农业用地申请者已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施农业用地必须恢复原用途或由该区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者重新申请。
本通知自2022年3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区国土局、区农业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通知>的通知》(镇土资发〔2015〕9号)同时废止。
附件:1.镇海区设施农业用地申请表
2.镇海区设施农业用地审批表
3.镇海区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方案
4.镇海区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
5.浙江省畜禽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标准
6.浙江省水产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标准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7日
附件1
镇海区设施农业用地申请表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使用土地 单位(个人) | ||||||
土地所有权 单位 | 用地位置 | |||||
项目用途 | 生产经营总面积 (公顷) | |||||
用地截止期限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是否破坏耕作层 | ¨是,已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预存复垦费用 ¨否 | |||||
申请规模 | 生产设施 用地规模 | 面积 (公顷) | 占比 (%) | 农业设施建筑结构和层数 | ||
附属配套 设施用地 规模 | 面积 (公顷) | 占比 (%) | 农业设施建筑结构和层数 | |||
设施农业用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意见 | 负责人:(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镇海区设施农业用地审批表
申请使用土地 单位(个人) | ||||||||||||
土地所有权 单位 | 用地位置 | |||||||||||
设施农业类型 | 生产经营总面积(公顷) | |||||||||||
用地截止期限 | 申请用地总规模 (公顷) | |||||||||||
生 产 设 施 用 地 | 设施 名称 | 占地面积 (公顷) | 基本农田 占补情况 (公顷) | |||||||||
小计 | 农用地 | 耕地 | 其中基本农田 | 补划基本 农田面积 | ||||||||
合计 | ||||||||||||
附 属 配 套 设 施 用 地 | 设施 名称 | 占地面积 (公顷) | 基本农田 占补情况 (公顷) | |||||||||
小计 | 农用地 | 耕地 | 其中基本农田 | 占生产设施用地比例 | 补划基本 农田面积 | |||||||
合计 |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 负责人:(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
区农业农村局意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 负责人:(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意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 负责人:(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1.设施农业经营者登记资料或身份证明;
2.其他有关材料。
备注:设施农业类型请填写种植类、养殖类或水产类;
附件3
镇海区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方案
项目名称 | |||||
申报单位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实施期限 | |||
建设地点 | 项目类型 | ||||
建设规模 (亩) | 其中新增设施规模(亩) | ||||
主要建设内容 | |||||
预期建设进度 | |||||
主要生产内容 | |||||
技术依托单位 | |||||
项目投资构成 (万元) | 总投资 | 生产设施 | 附属设施 | 基础设施 | 其他 |
镇(街道) 意 见 |
注:1.项目名称以“区名+地名+主导产业+园区类型”为统一格式。
2.建设规模为项目区总面积,设施规模为生产设施如钢架大棚的实际占地面积。
3.主要建设内容含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基础设施等主要内容。
4.建设进度指土地流转、生产设施及基础设施建设、生产运行等方面的时间安排。
5.附项目平面布置图
附件4
镇海区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
(参考格式)
甲方: 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设施农业用地主体)
法定代表人:
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和镇海区《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要求,经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乙方在 镇(街道) 村承包土地共 亩,并签订规范流转合同,土地用途为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为 。现因 需要,乙方需使用甲方位于 镇(街道) 村的集体土地 亩作为设施农业用地,其中生产设施用地面积 亩,附属配套设施用地面积 亩。该宗土地具体情况为 ,四至位置详见附图。
二、甲方同意乙方使用该宗土地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根据乙方提供的设施农业建设方案,该宗土地主要用于 。
四、乙方要根据设施农业用地复垦要求,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预存土地复垦资金。乙方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格按协议约定条款使用设施农业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擅自扩大用地规模。该宗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乙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恢复土地原用途并交还甲方。
五、本协议的变更、解除或不可抗因素无法执行的,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报设施农业用地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重新备案。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签署补充协议。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协议约定条款在镇海区资规分局完成备案后方可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五份,协议双方、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区资规分局、农业农村部门各执一份。
附件:设施农业用地四至范围图(包括生产设施用地、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范围)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浙江省畜禽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标准
单位:平方米/只、平方米/头
养殖场类别 | 生产设施用地规模 | 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 备注 |
猪场 | 1.1-1.2 | 按生产设施用地规模15%以内计 | 按单位年出栏量计。多层猪场可按层数折算。 |
奶牛场 | 50-60 | 按生产设施用地规模10%以内计 | 按单位存栏量计,最多不超过10亩。 |
羊场 | 4-5 | 按生产设施用地规模7%以内计 | |
兔场 | 5.4-6.5 | 按生产设施用地规模10%以内计 | 按每只基础母兔计,最多不超过10亩。 |
蛋鸡场 | 0.4-0.5 | 按生产设施用地规模5%以内计 | 按单位存栏量计,最多不超过10亩。 |
蛋鸭场 | 0.2-0.3 | 按生产设施用地规模10%以内计 | |
肉鸡场 | 0.1-0.15 | 按生产设施用地规模10%以内计 |
注:1.未列入上述标准的其它畜禽规模养殖场或特色畜种,按有关规定折算。
2.养殖规模1000头以上的大型奶牛场,其生产设施用地规模、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根据实际需求确定,用地备案之前需先报省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定。
附件6
浙江省水产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标准
单位:亩
生产类别 | 生产设施用地规模 | 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 备 注 |
海淡水池塘养殖 | 按需确定 | 按生产设施用地实际面积的8%以内计,最多不超过6亩 | 含集约化、高位池养殖类型的海淡水池塘参照此标准执行 |
仅集约化、高位池等设施养殖 | 按需确定 | 按生产设施用地实际面积的5%以内计,最多不超过6亩 | |
含室外的水产苗种生产 | 按需确定 | 按生产设施用地实际面积的6%以内计,最多不超过6亩 | 仅室内亲本、鱼(虾)培育的,参照高位池设施养殖标准 |
稻渔综合种养 | 参照作物种植类(粮食类)50-500亩相关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