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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解读】镇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党委书记、局长秦春艳解读《镇海区城镇排水管理办法》
文章正文

解读人:镇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党委书记、局长 秦春艳

解读时间:2022年2月28日

近日,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镇海区城镇排水管理办法》(镇政办发〔2022 〕1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起草的背景

一是新修订的《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于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我区排水管理办法需作出相应调整。

二是近年来五水共治”、“污水零直排”创建等工作对排水行业提出了新的管理要求,需在管理办法中进行体现。

二、《办法》的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办法》的研判和起草过程

我局于2021年年初开展排水管理办法修订工作,通过在线咨询、座谈会等形式与相关部门沟通,于2021年7月完成初稿,于2021年7月30日至8月6日向相关部门书面征求意见,根据部门反馈意见对管理办法进行修改,于2021年11月15日至11月25日进行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于2021年12月1日区政府立项通过,于2021年12月28日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核通过,于2022年1月10日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办法》的亮点

在管理办法修订过程中,我局坚持将问题导向贯穿工作始终。

一是针对各单位、各镇街道(园区管委会)的工作职责需进一步明确的问题,根据《镇海区城镇及农村截污纳厂污水设施养护管理有关事宜协调会议纪要》(镇政办会纪[2015]60号),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权责统一”养护管理主体划分原则,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各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养护管理区级以外的其他城镇污水管网及其配套提升泵站等排水设施,并负责所辖区域内排水许可初审工作。排水许可初审能为后期管网养护管理工作提供依据,有利于各管网养护管理责任主体更好地把关权属管网的接入情况,做好排水户接管工作。

二是针对各排水设施的养护管理主体需进一步落实问题,同样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明确,农村截污纳厂排水设施由属地镇(街道)作为养护管理责任主体,列入城镇污水设施养护管理范围。

三是针对排水户主体责任需进一步强化的问题,管理办法第十三、十四条明确,工业企业、建筑工地、汽车修理和清洗、洗浴洗涤、美容美发、酒店、加油站、垃圾中转站、施工场地、农贸市场等单位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特点,建设相应的污水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监测设施,确保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标准、并在污水排放口与公共排水管网连接处设置水质在线监测系统、检查井、流量计、闸门等设施。新建的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排放的含重金属废水、难以生化降解废水和高盐废水,不得排入城镇公共排水设施。已经接入的,应进行风险评估,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排放有影响的,须改进排放的方式。

四是针对排水管理体制机制调整后,新增雨水、防汛排涝等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防汛排涝、大范围暂停排水等应急情况的处置方式。

政策原文链接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海区城镇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