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58773/2022-212292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成文日期: 2022-02-14 体裁分类: 决定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02-18 14:37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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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臣。

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为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车站路422号。

法定代表人:包临江,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玲,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臣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26日在全国12315举报平台作出的关于申请人*臣提交的举报书不立案的行政行为,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2号令及总局第20号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继续履行未完全履行之法定市场监督职责,对申请人举报的产品问题调查核实并重新答复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审理结束。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京东平台营业执照商户“宁波盛世******有限公司”开设的店铺“*********旗舰店”购买了一盒“玻璃吸管”。由于购买产品玻璃吸管生产日期残缺且无产品合格证明,无法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进行安全性评估;玻璃吸管有飞边、裂纹以及刺鼻性异味不洁净;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等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安全标准的产品,2021年10月1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实名注册认证的账号举报到商家营业执照所在地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回复的主要内容: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举报反映情况不属实。尊敬的*臣:您好!您于10月10日通过网上反映“宁波盛世******有限公司”京东“*********旗舰店”销售的“玻璃吸管”存在无产品合格证等质量问题的举报收悉,经核查,现答复如下:1、根据您提供的举报材料和我局的现场检查情况,该玻璃吸管均标有生产日期和产品合格证明;2、未发现您反映的玻璃吸管存在飞边、裂纹、刺鼻异味的情况;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销售者有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的义务,但无对销售产品送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的义务。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可能开展了一些调查核实工作,于2021年10月26日回复申请人不予立案。但是否有申请人购买该批次产品检测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不得而知,未尽法定审查责任,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第20号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此回复仅仅是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根据以上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调查取证,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中被申请人接申请人举报后,虽然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将处理结果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但对申请人所举报的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问题,并未调查清楚,缺乏必要的事实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依法请求复议机关将被申请人当时作出回复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以线上网页方式或发送至申请人的邮箱:473***@qq.com或邮寄至申请人所留的文书送达地址处等及时便民的方式供申请人查阅。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由于购物平台在商家发货10天后就会自动确认收货打款给商家,商家由于申请人拆包使用不予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的原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关于宁波盛世******有限公司销售的玻璃吸管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举报,指派蛟川市场监管所核实处理,并于2021年10月26日将不予立案情况反馈给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20日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核实,被举报人销售的涉案商品标签包含合格证、中文标明的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以及执行标准等相应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等关于商品标识的有关规定。同时,也未发现申请人反映的涉案商品有飞边、裂纹以及刺鼻性异味等问题。在调查核实过程中,被申请人还于2021年10月20日对被举报人该款玻璃吸管商品进行了执法抽检。根据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该款涉案商品相关质量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综上,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内容,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臣于2021年10月1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宁波盛世******有限公司销售的玻璃吸管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玻璃吸管生产日期残缺且无产品合格证明,无法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进行安全性评估;玻璃吸管有飞边、裂纹以及刺鼻性异味不洁净,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购买该批次产品无相应的检测报告、出产检验报告等,侵害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后,对被举报人宁波盛世******有限公司依法开展调查处理。2021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国12315平台上回复申请人*臣:“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举报反映情况不属实。1、根据您提供的举报材料和我局的现场检查情况,该玻璃吸管均标有生产日期和产品合格证明;2、未发现您反映的玻璃吸管存在飞边、裂纹、刺鼻异味的情况;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销售者有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和其他标识的义务,但无对销售产品送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的义务,如您有上述商品质量问题的其他证据未提供的,可联系我局,我局将依法进行查处。”申请人*臣不服,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臣提供的全国12315平台举报记录截图、全国12315平台实名认证截图、订单信息、物流信息、产品细节、京东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等证据,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申请人举报材料、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2021年10月20日现场笔录、2021年10月20日现场照片、同款商品的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人*臣的举报后,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展开调查处理,并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履职到位。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臣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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