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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集《镇海区关于推进区域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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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调查结果

截至2022年12月19日24时,共征集到有效意见0条。


征集开始时间 2022-12-09 08:30:00
征集结束时间 2022-12-19 23:59:59
征集内容

为进一步优化全区创新发展环境,提升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加快建设科创强区,依据《中共宁波市镇海区委关于深入实施“科创镇海 人才金港”工程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强区的决定》(镇区委〔2020〕3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增强创新发展动能

1.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企业开展自主研发,对纳入研发投入统计体系、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上年度加计扣除金额新增100万元(含)以上、研发强度不低于上年度的企业,给予不超过增量部分5%的补助,其中研发强度高于3%(包含)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研发强度低于3%的,给予最高25万元补助。

2.推动提升创新主体研发能力。对新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研发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市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市级重点实验室(A类),分别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晋级补差。

3.实施技术创新专项。开展镇海区“十四五”技术攻关重大专项计划,围绕区域重点发展产业,鼓励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技术创新,对列入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培育创新发展主体

4.强化科技型企业梯度培育。对首次入选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每家最高1000元奖励。对首次提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并通过初审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年度营业收入小于2000万元的科技型小微企业,首次认定或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政策支持年度内整体搬迁至我区并确认证书资格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视同首次通过认定并给予1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浙江省科技领军企业和浙江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5.鼓励创建各级院士工作站。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院士工作站和市级院士工作站(院士科技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的补助(补助就高补差,不包括绩效考核优秀补助)。

6.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技术交易实际付款金额给予一定补贴。其中,符合创新券政策的给予30%、最高10万元兑现补助,符合技术交易补贴政策的给予不超过10%、最高50万元专项补助。

三、建设创新发展平台

7.支持建设产业创新平台。围绕我区重点产业创新发展需求,鼓励高校院所、骨干企业合作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对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政策。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以及专业机构参与,加快建设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对参与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的建设运营单位和共建单位,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8.鼓励社会主体参与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建设。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其中专业孵化器再给予50万元的奖励,经考核每年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对首次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备案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15万元奖励。

四、提升创新发展服务水平

9.支持壮大科技服务业。大力引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创业孵化、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科技咨询、软件与信息技术等科技服务业,重点支持科技服务业企业发展壮大,支持建设专业化服务平台。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10.设立区科技金融风险池。开展科技贷款业务,向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给予免抵押贷款、担保费、保险费等优惠,贷款最高额度为500万元。对科技贷款中提供相关服务且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给予风险补偿、利息补贴、担保费和保险费奖励。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五、强化创新发展激励

11.开展镇海区“科技创新引领TOP10”评选。根据企业科技基础能力、科技创新投入和科技创新产出等指标,构建区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引领评价体系,评选出最具科技创新引领力的前20强企业,前十名为镇海区“科技创新引领TOP10”,十一至二十名为“科技创新引领优秀企业”。对获评区“科技创新引领TOP10”企业的,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

12.加大科学创新奖励。对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获市科技创新特别奖、青年科技创新奖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获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5万元、20万元奖励;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最高奖和浙江省科技大奖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奖励意见,提交区政府批准。同一项目分别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科学技术奖励的,实行就高补差。

六、激发创新发展潜能

13.支持企业创牌创优。对新认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注地理标志或带有区级以上地名的产业集群集体商标的,给予权利人每件5万元奖励。对当年度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且一次性注册两个国家(地区)以上的,按每件核准商标注册费用的50%给予资助,且每件商标不超过6千元;若参加马德里商标申请费用补偿保险,按保费的50%资助,以上两项费用合计资助不超过1万元。上述单家企业一年资助不超过5万元。

14.支持品牌服务指导站提档升级。对首次获评省级示范品牌服务指导站及市三至一星级品牌指导站的,分别给予10万元、10万元、7万元、3万元奖励。

15.支持知识产权高价值创造。对新获中国、浙江省、宁波市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及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按照市级补助50%的标准,给予第一权利人配套补助。

16.支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5万元、5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按获得的最高级别进行补助,就高补差,不重复补助。

17.支持企业开展专利导航项目。经评审立项且通过验收的,给予每个项目实际支出经费总额30%的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具体要求见当年申报通知。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和省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给予建设单位最高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18.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对首次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不超过 3万元奖励。完成首个认证周期再通过认证的,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2万元补助。

19.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以每年度每家金融机构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总额达4亿元或惠及市场主体达20家为基数,对超过该基数的金融机构按年度质押登记总额及惠及市场主体数等因素进行综合排名,对于排名前3位的金融机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10万元、5万元的经费补助。若超过基数的金融机构少于3家,则按实际情况进行补助。具体要求见当年申报通知。

20.支持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和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给予运营主体不超过50万元的经费补助。对新列入省级备案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新备案的市级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或新建的市级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21.支持浙江省知识产权评选。对新获浙江省知识产权大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专利奖、商标奖、版权奖和其他知识产权奖等门类奖的单位和个人按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不超过15万元、7.5万元和2.5万元的奖励。

七、附则

22.享受扶持的新引进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须在镇海区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且自领取末笔奖励资金起5年内不得迁移注册至区外、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若企业5年内迁移的,应主动返还有关奖励,不主动返还的,主管部门可视情要求企业所在镇(街道)、园区追回已兑现的奖励资金。

23.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区级各项优惠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合并报表的企业视作同一主体,新办企业与原区内企业业务相似或关联度高的,视作同一主体。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奖励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24.设定奖补门槛,集中力量树强扶优。按相关扶持政策核定的企业单次可奖补金额小于1万元的,可明确取消奖补。

25.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骗、恶意欠薪等重大事故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大量空置土地、节能减排目标未完成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根据《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资格限制管理规定》执行。弄虚作假、多头申报、骗取资金的企业追回已拨付资金并追究法律责任。

26.本政策所涉项目,落户三年以上的企业当年享受的扶持资金总额(不包括上级特定专项补助),原则上不高于上年的企业综合贡献,除(第4、6、8、10、11条)。

27.本政策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日期至 2025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截止后涉及部分政策需延期兑付的,执行至兑付结束。现有政策与本政策意见不相符的,以本政策意见为准。

镇海区关于推进区域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docx

联系人:郑启宇,联系电话:89287684

来源/所属机构 区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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