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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镇海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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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调查结果

  截至2023年1月3日24时,共征集到有效意见0条。

征集开始时间 2022-12-23 08:30:00
征集结束时间 2023-01-03 23:59:59
征集内容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浙教基〔2022〕85号),镇海区教育局牵头起草了《镇海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镇海区骆驼街道民和路569号C2座 镇海区教育局计财科(邮编:315202)。来信请注明“《镇海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300158074@.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3日。

附件:《镇海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镇海区教育局

2022年12月23日

附件

镇海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浙教基[2022]85号)等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各地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二条  区发改、教育、资规、住建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是配套幼儿园建设主体,共同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住宅小区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三条  区资规、教育、发改、住建等行政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镇发展、人口变化、儿童友好、托育服务等国家政策需求,由资规部门牵头,遵循预留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编制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予以落实。

规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规模,原则上按照住宅小区规划居住人口数量进行测算,人口集聚的区域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标准。同时要兼顾2-3岁的托班需求,配置与幼儿园规模相适应的2-3岁托班数量(原则上与小班数一致)。新建幼儿园的设计规模不宜低于表1的规定,各班人数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1: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设计规模最低标准

住宅小区(或配套范围)规模(万人)

托班设置
班数

幼儿园设置
班数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0.56(含0.56)

3班

9班

5508

3706

0.56-0.75(含0.75)

4班

12班

7344

4941

0.75-0.94(含0.94)

5班

15班

9180

6177

注:此表规范参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和《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超过12班幼儿园的生均用地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参照12班幼儿园标准计算

表2:幼儿园的每班人数

班别

人数(人)

托班(2岁-3岁)

20人以下

小班(3岁-4岁)

20-25人

中班(4岁-5岁)

25-30人

大班(5岁-6岁)

30-35人

注:此表规范参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

第四条  区资规部门在出具地块规划条件时,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教育专项规划的要求,会同区教育等有关部门明确配套幼儿园的位置、用地面积、建设规模等建设要求内容。对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区资规部门在拟定土地供应方案时应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具体位置、建设要求、建设期限、建成后产权归属、管理使用单位、交付方式、监管要求等内容,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

在审查新建住宅小区规划方案时,若涉及配套幼儿园的,须会同教育部门审核幼儿园的布局、位置、规模、建设时限、具体建设指标和内部设施标准等。凡未按照规划条件规定配建幼儿园的,资规部门不予办理相关规划手续。分期建设的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在首期建设中完成。

第五条  区发改部门立项审批和资规部门审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根据规划条件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 (DB33/1040)、《浙江省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试行)》等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位置、建设规模、建设要求等,并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资规部门以组织会审形式进行审查的,应当通知教育行政部门参加。

配套幼儿园应当功能独立,与住宅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并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和供水、供电、燃气计量装置。除自用燃气管道外,幼儿园内不得有输气管道或者架空的高压输电线路穿过。配套幼儿园不得与铁路、高速路、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娱乐场所、垃圾中转站及污水处理站及各种污染源毗邻;不得毗邻小区排水、排污、排烟等管道、洞口或小区化粪池;不得与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易爆易燃物品等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毗邻;不得与通信发射塔(台)等由较强电磁波辐射的场所毗邻。

配套幼儿园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适当预留人员畅行、车辆停放空间,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除按建设标准配置相应停车位外,原则上应按幼儿园班级数的2.5倍配置幼儿园教职工停车位;为多个小区配套的幼儿园,经区资规、教育、交警等部门论证,应配置相应规模的地下接送系统的。配套幼儿园用地范围内地下空间应为幼儿园所有,并确保通道独立。

第六条  建设单位分期建设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住宅小区时,配套的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小区第一期同步规划、设计、立项、建设和竣工移交。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未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资规部门不予规划竣工核实和土地复核验收,依法责令补建并予以行政处罚。

第七条  区住建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法规加强对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配套幼儿园不能与同时审批的新建住宅项目同步交付使用的,住建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竣工交付备案。

第八条  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的原则,新建配套幼儿园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范设计并建设。除外部建筑外,园所内部设施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按不低于浙江省二级(宁波市四星级)幼儿园标准配置,在工程竣工交付验收前完成。在规定的建筑保修期限内,开发建设单位负责配套幼儿园的质量保修。

第九条 配套幼儿园(包括内部装修工程和设施)建成后,由区教育部门牵头会同资规、教育、住建、城管等有关部门和属地镇(街道)进行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将幼儿园无偿交付给区教育局,并做好资料移交和配合权证办理工作。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办理。

第十条  配套幼儿园建成后由区政府落实相关单位举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可以采用公办幼儿园设分园(教学点)、集团化办园、连锁办园等模式。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配套幼儿园的园所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由举办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配套幼儿园必须用于举办学前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2020年印发的《镇海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同时废止。


来源/所属机构 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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