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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2- 12- 01 浏览量: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海区进一步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ZHD01–2022–0008
体裁分类 通知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文章正文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镇海区进一步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7日

镇海区进一步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加快推进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促进婴幼儿照护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浙江全面落实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要求,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42号)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研究,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共同富裕示范区有关要求,以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为主线,坚持政府引导、家庭为主、多方参与、规范管理的基本原则,充分调动社会积极性,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元化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满足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

二、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标准规范体系、覆盖城乡的服务体系和数字化管理体系,提高机构的备案率,拓宽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途径,积极发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培育建设一批管理规范、服务模式可复制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满足广大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具体目标如下: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5%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证)率达到90%以上。到2022年底,每千人常住人口拥有婴幼儿照护托位数达3.3个以上;2023年底,每千人常住人口拥有婴幼儿照护托位数达4.1个以上;十四五末,每千人常住人口拥有婴幼儿照护托位数达4.55个以上,其中普惠性托位数占比不低于60%。

三、重点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加大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

1.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布局。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合理规划布局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并纳入社区配套用房统筹规划建设。新建社区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要求和建设标准,按照每千人不少于10个托位的标准,与幼儿园合并规划配建。未满足托位标准配置的待建、在建和已建成社区要通过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加快增配。根据土地出让合同规定,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要与住宅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放在首期建设,且设施不得拆分;建成后无偿移交镇街,由镇街按规定用途举办公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委托开办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项目施工前应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建交部门审查,建设后通过建交部门消防审查验收。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配建中,统筹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未来社区建设中,实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全覆盖;在老旧居住小区综合改造提升中,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站)、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设施,增设婴幼儿照护室内外活动场地。(责任单位:各镇街,区卫生健康局、区发改局、区建交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区民政局)

2.加大婴幼儿照护机构支持力度。引导婴幼儿照护机构及从业人员申请享受疫情响应补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社区服务业税费优惠、吸纳特别人员社保补贴、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纾困助企政策。对利用社区用房开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房租予以减免,用水、电、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切实降低婴幼儿照护机构运营成本,保证良性运营。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创新开发金融产品,为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提供信贷支持和保险服务。(责任单位:各镇街,区人力社保局、区税务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3.引导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成本可负担”的导向,综合考虑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或结余等因素,形成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价格体系。每个镇街辖区内原则上至少要有1家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引导社会力量以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等形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加强职工单位婴幼儿照护服务保障能力建设,支持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政务服务集中区等在自有场地内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设置服务点,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责任单位:各镇街,区卫生健康局、区发改局、区总工会)

4.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统筹。贯彻执行《浙江省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试行)》,规范和加强幼儿园托班管理。发挥幼儿园在管理服务、专业人才等方面的资源优势,统筹落实新建公办幼儿园开设托班,鼓励有条件的已建公办幼儿园开设托班,支持民办幼儿园利用存量资源开设托班,或转设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根据办园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托班保教费标准并建立定期动态调整机制;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托班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幼儿园自主确定;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包括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收费具体办法按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各镇街,区教育局、区发改局)

(二)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

1.实施备案管理。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区民政部门注册登记;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区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负责注册登记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登记信息共享至区卫生健康局;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后,应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备案。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及从业人员管理相关规定,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发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回执。(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局)

2.建立综合管理体系。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数字化监管体系,建立机构质量评估标准,区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建交、公安、消防、教育、人力社保、民政等职能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并要求镇街做好闭环管理,完成一年两次的机构质量评估。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婴幼儿人身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指导婴幼儿照护机构中的消防安全工作,协助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并依法执法。计生协要组织社会力量,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咨询、指导和社会监督工作。(责任单位:各镇街,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建交局、区公安分局、区教育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计生协)

3.落实机构主体责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承担保障婴幼儿人身安全的主体责任,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证照;配齐配足有资质的从业人员,建立健全安全防护设施和检查制度,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突发情况下应优先保障婴幼儿安全。严禁虐待、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等损害婴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依法追究实施损害行为的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责任,并实行行业终身禁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实施封闭式管理,落实人防、技防和物防等基本建设要求,确保监控系统实现对婴幼儿活动区域全覆盖并24小时运行,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设置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并联网属地接处警中心或报警监控中心。提供餐食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管理的要求。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经营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要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4.打造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创建活动,鼓励在重点区域、重点场所引导全国知名连锁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入驻,保障机构品质。开展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评选工作,建设一批示范单位,落实机构奖补措施,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全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责任单位:各镇街,区卫生健康局、区建交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三)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营造支持家庭育儿环境。家庭是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主阵地。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政策法规,推动女职工产假、父母育儿假调整,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加强母婴设施建设,为婴幼儿出行、哺乳喂养等提供便利条件。(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总工会、区妇联、区计生协,各镇街)

2.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完善以社区为基础的照护服务,每个村社区至少配置1处社区婴幼儿照护设施,努力打造15分钟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圈。建设一批管理规范、温馨安全、标识统一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社区成长驿站,提供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家庭养育亲子活动等多样化服务。延伸健康管理服务到村社区,为婴幼儿生长发育和早期发展提供指导。(责任单位:各镇街,区卫生健康局、区发改局)

3.加快普及科学育儿知识。组织婴幼儿家长养育技能提升专业课堂,加大科学育儿指导力度,提高家庭婴幼儿照护能力。通过专业培训,大力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师资力量;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和母子健康手册信息推送等形式,为婴幼儿家庭提供科学、专业、系统的服务指导,促进婴幼儿身体发育及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全面发展。(责任单位:各镇街,区卫生健康局、区人力社保局、团区委、区计生协)

4.完善儿童早期发展服务。以儿童早期发展基地创建为抓手,搭建儿童早期发展体系。以儿童发育监测和筛查项目为平台,提高服务的可及性、可获得性和可持续性。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条件和能力,探索提供家庭养育入户指导特需服务,并将相关服务信息在服务场所明显位置公布,供需求方自愿选择,并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5.建设数字化管理服务平台。建立镇海区“BABY优养”婴幼儿照护数字化管理服务平台,不断优化治理端和服务端的功能,实现婴幼儿照护机构360度实景展示、在线监管和分级评价管理。根据家长需求智能匹配婴幼儿照护机构,推送儿童保健传染病预警信息、搭建线上线下预约课堂,为家长呈现婴幼儿健康发展精准画像。用数字化管理不断健全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机制,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满足公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获得感和满意度。(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发改局,各镇街)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区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建交、卫生健康、税务、市场监管、自然资源规划、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和区总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及各镇街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镇海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集中统一领导。强化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同配合,定期商议解决本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形成工作合力,引导婴幼儿照护机构合理布局和规范发展。

(二)强化政策保障。研究梳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管理、运营、保障、责任分工等法规制度,及时完善政策,出台与我区实际相适应的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进一步配强区、镇街两级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力量,优化政府力量与社会第三方力量统筹投入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应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设立托育服务专项资金,除保障普惠婴幼儿照护机构补助资金外,另用于支持社区托育服务设施、示范机构建设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和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给予支持。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资金管理办法,建立综合绩效评价机制,严格专款专用。

(三)强化服务管理。鼓励有条件的职业院校设立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加快培养育婴、保育、卫生保健等专业人才。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职业纳入技能类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继续教育工作。利用信息化手段,搭建数字化管理服务平台,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申办过程、综合监管、运行情况、质量评估、人员情况等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履职过程中形成监管信息的归集共享,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和预警防控能力。

(四)强化监督考核。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列入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目录,出台镇海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绩效评定办法,并纳入对部门和镇街的综合目标考评。建立区级职能部门和各镇街两级联动的综合监管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形成日常检查发现、归口受理和分派、违法查处等各环节分工负责、共同履职的工作机制。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按相应职责整合区域内执法力量,依据法定职责开展联合执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27日起施行,原《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20〕76号)同时废止。

镇政办发〔2022〕75号(关于印发镇海区进一步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doc


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镇海区进一步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 图解关于印发镇海区进一步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