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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2- 11- 11 浏览量:

宁波市镇海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镇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ZHD65-2022-0001
体裁分类 通知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文章正文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镇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发〔2022〕38号),特制定《宁波市镇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11日

 宁波市镇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镇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宅基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村宅基地享受人员以户籍在本村的农村村民为基础,并做出以下规定: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其他可享受人员

1.落户本村的应符合在户口迁入前具备原所在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

2.户籍关系迁出的全日制大中专学校在校学生或者被注销户籍关系的服刑人员、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

3.户口和生活基础都在农村的世居居民;

4.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申请宅基地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可享受人员

1.挂靠关系(含寄居、寄养、寄读等)的;

2.户口已迁出或者迁出后又迁回本村的;

3.自行出卖、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4.夫妻双方因离婚或自行分户等原因,而使原宅基地以放弃、赠与、转让等形式失去的;

5.公务员或事业编制、机关工勤人员身份的;

6.已享受房改或住房保障政策;

7.以户为单位,已拆迁安置的;

8.已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福利性住房政策的;

9.土地征用招工或通过劳动部门安置及货币补偿的;

10.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第三条 宅基地审批以户为单位。户是指按照规定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人员组成的家庭。具体户的标准和分合户条件如下:

(一)户的标准

1.户内人员均为农村宅基地可享受对象,夫妻自然合户;

2.户分为完全户型和不足户型。完全户型指户内有宅基地审批资格的男性且已婚或已达法定结婚年龄的户型;不足户型指户内没有宅基地审批资格的男性或者男性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户型;

(二)分合户条件

1.父母必须与一个儿子合户审批宅基地,符合农村入赘习惯的女婿等同儿子。

2.家中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儿子的农户,已婚或者已达法定结婚年龄的其中一个儿子可以分户审批宅基地;

3.不满45周岁未婚农村妇女必须与父母合户审批宅基地;已满45周岁未婚农村妇女且有兄弟或姐妹与父母合户审批宅基地的,可以按不足户型单独审批宅基地;

4.农村妇女结婚后,如果夫家是可以享受农村宅基地的,户口迁往夫家享受夫家所在村农村宅基地政策;如果丈夫为非农村村民,丈夫没有享受过房改或住房保障政策且其本人名下无宅基地权证的,该女视同已满45周岁未婚农村妇女;

5.农村村民离婚的,如果婚姻存续期间以户享受(明确)过农村宅基地,离婚未满三年双方再婚或者离婚满三年一方再婚的,符合条件的可以分户审批宅基地,其余必须合户审批宅基地;如果离婚前以户未享受(明确)过农村宅基地,离婚未满三年一方再婚或者离婚满三年的,符合条件的可以分户审批宅基地,其余必须合户审批宅基地。结婚离婚追溯到最后一次。

第四条 宅基地面积标准,根据不同户型进行控制。完全户型:1-3人户型不超过80平方米;4-5人户型不超过120平方米;6人及6人以上户型不超过140平方米;使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一)完全户型户内有领取独生子女证对应的夫妻子(女)户型,可以在标准面积上再增加独子20平方米、独女25平方米的用地面积,但最高不得超过6人及6人以上户型的面积标准。

(二)不足户型,按人均不超过24平方米进行控制。

(三)户籍和生活基础都在农村的且原有宅基地房屋的世居居民,因现有居住房屋的质量、安全等原因需要重建的,在符合规划前提下,按人均20平方米审批宅基地面积,每户最高不超过80平方米。

第五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由于历史原因在同一行政村拥有多处宅基地且面积未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等同拥有一处宅基地。

第六条 村民住宅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二层,单层净高应≥2.2米;平屋顶建筑高度为建筑室外地坪至建筑外墙顶的高度,建筑高度应≤8米;坡屋顶建筑高度为建筑室外地坪至建筑屋顶檐口的高度,建筑高度应≤9.5米。

 第七条 规划控制区的住房困难户(人均占地面积18平方米以下)及无房户,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计划地实施提前拆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可对辖区内的住房困难户、无房户实施集中跨村申请宅基地建房,但必须经宅基地所在村的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缴纳宅基地取得的相关费用,宅基地的所有权保持不变。

  第八条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批准后六个月内动工建设,动工前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农户建房期间,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至少有基槽验线和施工中期两次到场查验。

 第九条 农户建房完工后,应当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请竣工验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规划要求使用宅基地建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第十条 农村村民就农村宅基地上的住宅进行分户析产、离婚析产、遗产继承、遗嘱公证和宅基地余缺调剂等涉及宅基地权益处置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有关情况根据不动产登记具体要求在不动产登记时予以备注。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与之前镇海区宅基地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条款中涉及规划、建设等内容的,由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依职权做出解释。


政策解读 《宁波市镇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 图解关于印发宁波市镇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