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58773/2022-212284 | 主题分类: | 司法 |
成文日期: | 2022-01-28 | 体裁分类: | 决定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丽萍。
被申请人: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住所地为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中山路4号。
法定代表人:周前程,局长。
申请人*丽萍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于2021年11月16日作出的甬公镇(庄)行罚决字〔2021〕018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审理结束。
申请人称:基于申请人脑部屡遭*俊豪等违法人员击打、毒打后,表现出脑部剧痛、恶心呕吐、性格突变、注意力不集中、敏感多疑、常于梦中惊醒、从床上跃起叫喊不止、脾气暴躁易怒、莫名其妙攻击亲人等,申请人的法定监护人曾书面向办案民警提交《司法鉴定申请书(精神病鉴定)》,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做司法鉴定(精神鉴定)。然,被申请人对此没有给予任何书面或口头形式的答复。申请人认为,由于被申请人未做相应的司法鉴定,这就不排除对本案的查处、在事实认定、法律法规适用等方面存在错误的可能。故申请依法撤销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甬公镇(庄)行罚决字(2021)018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复议事项的基本情况:申请人*丽萍因琐事与*毅恒、*俊豪、*亮三人发生口角矛盾,2021年10月25日10时许,*毅恒、*俊豪、*亮三人在镇海区庄市街道浙江纺织服装学院**号楼***教室外楼道上,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对*丽萍进行殴打。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毅恒、*俊豪、*亮的陈述和申辩,*丽萍的陈述,*浩、*宁宁、*超威等人的证言、视频、归案经过等。2021年11月16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二条之规定,以殴打他人对*毅恒、*俊豪、*亮三人均处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二、关于对申请人复议申请内容的意见: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所提出的被申请人未对*丽萍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从而造成本案的处理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可能存在错误的问题,被申请人认为此说法没有事实根据。被申请人经调查,对申请人*丽萍进行原始伤情登记,并拍照固定,未发现存在明显的伤势,且通过对*丽萍的询问,其本人亦表示并无受伤,其他当事人及旁证也未指出该郭存在伤势;而申请人*丽萍及其法定监护人*福秀所提出的要求对*丽萍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被申请人认为此要求对于本案的处理并无实质性关系,因为我国现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无法对精神病作出相应的伤势评定,故精神病司法鉴定并不会对本案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结果产生影响,而本案的当事人可以就此通过民事司法途径进行解决,办案单位也向当事人开具了民事争议权利告知书予以告知。因此,被申请人在经过充分调查取证后,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对*毅恒、*俊豪、*亮三人殴打他人的行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整个处罚过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复议理由不成立,故恳请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25日10时许,*毅恒、*俊豪、*亮三人在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浙江纺织服装学院**号楼***教室外楼道上,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对*丽萍进行殴打。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接到*丽萍报案后进行调查,于2021年11月16日以殴打他人对*毅恒、*俊豪、*亮三人均处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丽萍不服,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遭违法行为人殴打的部分视频截图、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甬公镇(庄)行罚决字(2021)018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庄桥派出所《民事争议权利告知书》、申请人曾向被申请人提出的《司法鉴定申请书(精神病鉴定)》;被申请人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提供的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传唤证、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家属通知书、送达回执、民事争议权利告知书、*毅恒、*丽萍、*亮的询问笔录、*丽萍的笔录、*浩、*超威、*宁宁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及相关证据、情况说明、照片、身份资料、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裁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未对郭**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从而造成本案的处理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错误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于2021年11月16日作出的甬公镇(庄)行罚决字〔2021〕018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